共享森林美景严防森林火灾 从“我”做起

2018-01-10 15:41:00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徐静静

山上设置宣传语提示 

卧龙山采取防火保护工程

大众网日照1月10日讯(记者 徐静静)我国每年发生的森林火灾中,人为引起的森林火灾占火灾发生总数的绝大部分,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警觉和注意。广大公众学习防火知识以后,要从自我做起,带头自觉遵守国家和当地政府制定的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做到在林区不带火、不玩火,不在野外烧火做饭、生火取暖,不在野外放鞭炮,发现别人玩火或随意用火时,要上前制止,对不听劝阻的要及时向防火部门报告。

一颗小小的火种可能会酿成一场森林火灾,损失惨重。一场大火也可能会使地球上的一个或几个动植物种群从此消失。为了保护森林,保护生态平衡,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我们国家也发布了有关规定,凡违反《森林防火条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处以拘留,情节和危害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山东省根据实际情况,出台了《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办法规定了护林防火"五不准",在森林防火期内,严格执行:1、不准在坟头烧纸或烧香、燃放烟花爆竹;2、不准在林区及其周边焚烧地边堰、农作物秸秆等;3、不准携带火种进山入林;4、不准在林区吸烟、野炊和燃放可移动火源;5、不准违规在林区实施爆破和实弹演练。

《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批准,在森林内和距离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旦发生森林火灾,严格按照“四个一律”的原则,严惩火灾肇事者。“四个一律”即:对在林区野外违法、违规用火者,非公职人员一律依法予以经济处罚或按《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拘留;公职人员一律开除公职;在场不加制止的领导一律撤职;野外用火引起森林火灾的,无论成灾与否,一律严厉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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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付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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