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社厅下发通知 超高温时段严禁露天作业

2018-07-16 14:40:00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陈平平 赵轩

  大众网日照7月16日讯(记者 陈平平 实习生 赵轩)进入盛夏季节,我省多地气温连创新高,对劳动者工作产生较大影响。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省人社厅根据《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9号)等规定,下发加强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的通知。

  提高思想认识 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部门以及各企业要充分认识防暑降温和劳动保护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对本地区、单位防暑降温工作做出安排部署;要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狠抓责任落实,全力做好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充分保障生产安全和劳动者身心健康。

  强化责任意识 严禁超高温时段露天作业

  规范高温天气作业规定。日最高气温达40℃时,应停止当日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37℃不超过40℃时,全天露天作业不得超过5小时,并暂停高温时段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35℃不超过37℃时,应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不得安排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企业要合理布局生产现场,改进生产工艺和操作流程,增设通风降温设施,加强防暑降温设备的养护,设立高温作业职工休息室等;为职工提供必要的防护用品和防暑降温饮料及保健用品,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认真落实高温待遇。企业要落实省人社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的要求,严格按照室外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140元的标准发放职工防暑降温费。全年按6-9月,共4个月计发。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可按其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

  加强监督检查 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强对有相关作业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重点是《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的监督检查,落实相关防暑降温措施的实施情况。对于违反规定的用人单位,要立即勒令停止相关劳动者的高温作业;对于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等行为,要按照《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依法严肃查处。同时,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与安监、卫生计生、工会组织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初审编辑:

责任编辑:韩依晓

相关新闻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