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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牟奕霖
路上遇到开车打电话、车窗抛物的
别说跟你没关系
因为,你只需要动动手指
就能收到交警蜀黍的“大红包”!
刚刚,日照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发布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明确了交通违法行为可有奖举报!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鼓励市民积极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社会监督,推进交通共治,及时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共创有序、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山东省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试行)。
举报方式:
日照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设立“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受理中心”(以下简称受理中心),负责通过电话、微信、微博、抖音以及来人、来信等方式举报交通违法行为的受理、调查核实、奖励(微信红包和现金等)发放工作。
举报方式:
(一)电话举报:0633-8791100;
(二)微信举报:登录“日照交警”微信公众号或微信举报APP,按要求拍摄举报内容并上传;
(三)微博举报:编写举报内容发送至日照交警官方微博;
(四)抖音举报:编写举报内容发送至日照交警官方抖音号;
(五)来人、来信等举报方式。
高速公路交警支队、交警各大队对群众当面举报、电话举报的交通违法应予以受理,并及时向受理中心提交受理内容,由受理中心按照程序办理。
举报范围和奖励标准
通过“日照交警”微信举报平台举报下列交通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后,给予举报人微信红包奖励:
(一)开车拨打电话、使用远光灯、车窗抛物;
(二)机动车在道路上违法停放;
(三)机动车遇到前方车辆排队等候时穿插变道的、在单行线路段逆行、乱掉头;
(四)机动车不礼让斑马线;
(五)机动车闯红灯、不按规定车道行驶;
(六)其它可以通过微信举报平台举报的交通违法行为。
举报下列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且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
(一)举报未经许可从事集中接送学生上下学的;
(二)举报大中型载客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20%以上的;
(三)举报面包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20%以上的;
(四)举报其他类型载客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100%以上的;
(五)举报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举报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六)举报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
(七)举报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八)举报驾驶拼装或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
(九)举报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登记证书、行驶证的;
(十)举报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牌证的;
(十一)举报机动车非紧急情况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停车的;
(十二)举报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在高速公路违规运行的;
(十三)举报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等违法载人的;
(十四)举报驾驶逾期未检验或逾期未报废“营转非”大型载客汽车的;
(十五)举报故意移动、损毁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十六)举报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擅自设置、撤除、占用、挪用停车泊位的。
为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破工作提供经公安机关认定有价值线索的情况。以为财产损失事故提供有价值线索的、为伤人事故(轻伤)提供有价值线索的、为伤人事故(重伤)提供有价值线索的、为死亡事故提供有价值线索分类予以奖励。
对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举报,可以匿名。
市民现场发现具有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交通违法人员,将其扭送至公安交警部门,经查证属实的,视同举报。
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应当严格保密。
奖励兑现
通过微信举报平台举报的,对举报人通过发送微信红包的形式发放给举报人在平台实名注册的微信账号上。
对通过其他方式举报的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按以下流程奖励:
(一)受理中心填写《举报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奖励审批表》(见附件1)和《举报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奖励付款专用凭证》(见附件2)经负责人审批同意后,送交警支队财务部门审核。
(二)公安交警财务部门收到《举报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奖励审批表》和《举报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奖励付款专用凭证》后,分别由经办人和支队分管财务领导审核。
(三)奖励金额经审批确定后,由受理中心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金。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可以选择现金、转账、充值话费及其他第三方支付方式领取奖励金。
对多人举报同一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只奖励最先举报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举报人;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视为一次举报,奖金由举报第一署名人领取;对同一举报人的每日奖励次数不超过10次;24小时未领取微信红包的,系统将自动补发第二次,如再未领取,视为放弃;举报人举报同一机动车或驾驶人同时存在符合奖励情形的多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可按照本办法逐项予以奖励,但奖励最高累计限定金额不超过1000元(为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破工作提供经公安机关认定有价值线索的奖励除外)。
下列情况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奖励范围:
(一)举报人提供虚假身份信息或冒名顶替的;
(二)举报内容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
(三)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四)举报人为公安民警和辅警的;
(五)举报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已被查处的;
(六)举报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取证或无法查处的;
(七)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自首、主动归案的;
(八)案件受害人提供和指认的;
附则
举报人举报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故意虚构或者恶意举报。对恶意或者虚假举报、干扰办案活动的相关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试行。2018年11月12日发布的《日照市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及查处奖励办法》(日公交通〔2018〕1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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