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厉打击!十一部门联合印发!刚刚,发布会上说了这事......

2021-12-07 17:11:26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邱翔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邱翔 日照报道

  12月7日下午,日照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深入开展严厉打击涉成品油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新闻发布会,就一年来专项行动工作成效和《关于建立联合闭环打击涉成品油违法犯罪工作机制的通知》印发的背景、过程以及主要内容,做了简要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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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9月,我市部署开展了严厉打击涉成品油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密切协作,通过疏堵结合、联合打击,专项行动取得丰硕战果。

  今年11月19日,公安、应急管理等11部门又联合印发《关于建立联合闭环打击涉成品油违法犯罪工作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目标职责,规范工作流程,为推进专项行动深入开展提供有力支撑。

  一、专项行动工作成效

  严厉打击涉成品油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有关职能部门按照“保供为先、宣传引导、联合打击、以打开路、源头治理、综合整治”的工作思路,靠前一步,主动作为,强力推进专项行动深入开展。

  截至12月6日,全市严厉打击涉成品油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已累计取缔非法自备油罐930个,查处流动加油车334辆,捣毁黑加油窝点83处,采取行政、刑事强制措施176人次,其中20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并被没收违法所得。

  45家企业根据《日照市企业自备油罐及装置(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全市渔船燃油保供工作实施方案》完成撬装式加油装置备案。

  渔业、矿山、建筑、物流等特定行业逐步通过备案撬装式加油装置或“点对点”加油方式合法规范补充燃油。

  目前,我市社会面非法自备油罐、流动加油车、黑加油站(点)(以下简称“自流黑”)明显减少,合法保供举措逐步落地见效,专项行动取得显著成效。

  二、印发《通知》的背景、过程

  加强成品油监管,事关大气污染防治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成品油市场运行秩序,是践行新发展理念的重要举措。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成品油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近年来,在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的持续清理整顿下,我市成品油市场秩序总体稳定向好。但是,由于受高额非法利益驱使和长效监管机制有待完善等多重因素影响,部分人员铤而走险,线上与线下结合,手段更为狡猾、方式更加隐蔽,“自流黑”现象仍未绝迹。

  从环境保护看,长期有效落实成品油市场监管是防治大气污染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内在要求。如果油品质量管控不好,将给大气环境质量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

  从安全角度看,持续加强成品油监管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汽油、柴油属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对储存、运输条件要求较高,而游离于监管视野之外的隐蔽黑加油窝点、流动加油车,脱离安全监管,如果不及时治理,极易发生安全事故,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从市场流通看,加强成品油市场持久监管必须久久为功。成品油“自流黑”行业利润空间大,一些非法经营者心存侥幸违法违规经营,导致税款大量流失,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

  从劣质油品对车辆机械的危害看,涉成品油“自流黑”都是无照无证经营,在已查处的案件中很多不法分子为谋取高额利益,或者销售来路不正的低劣油品,或者在油品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油品质量差会致使发动机内积碳增多、动力不足,部分会产生爆震燃烧,长时间使用会严重损伤车辆机械,造成安全隐患。

  因此,为进一步巩固打击治理成果,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市政府在出台《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自备罐、流动加油车、黑加油站(点)等涉成品油违法犯罪的通告》《日照市企业自备油罐及装置(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全市严厉打击涉成品油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基础上,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13部涉及成品油行业适用的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对一年多来联合执法工作流程进行梳理和深度研究,先后组织召开数次专题研讨会议,多次征求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等11个职能部门的意见建议,经市司法局2次合法性审查,11月19日《关于建立闭环打击涉成品油违法犯罪工作机制的通知》以11部门联合发文的形式予以印发。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

  本《通知》更加注重问题导向,针对涉成品油违法犯罪的新形式、新特点,突出可操作性,开展有针对性的打击。主要内容有:

  一是明确各职能部门联合打击“自流黑”的执法分工,细化对涉案“人、车、油”的闭环查处。

  例如,应急管理局对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将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公安机关对违反国家规定,买卖储存、运输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交通运输局对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等等。

  二是明确油品溯源责任。

  经检测油品质量不合格:对于已备案的企业自备油罐中发现不合格油品的,由自备油罐备案的行业主管部门调查油品来源,发现不合格油品为本地炼化企业销售的,移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对于“流动加油车、黑加油站(点)及未备案的非法油罐”中发现不合格油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牵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进一步溯源、查处。

  经检测油品质量合格:涉及“非法自备油罐”的,由“非法自备油罐”的取缔或查处部门调查油品来源;涉及“流动加油车”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调查油品来源;涉及“黑加油站(点)”的,由黑加油站(点)查封或查处部门调查油品来源;其中涉及行政拘留案件和刑事案件的由公安机关调查涉案油品来源。

  三是健全案件查处和移交工作机制。各相关职能部门将加强日常监管,主动摸排、查处涉成品油违法犯罪行为。对检查发现或接到举报的涉“自流黑”案件线索,按照职责分工和工作流程,强化联合执法、调查取证、信息共享,针对各类涉成品油违法犯罪活动落实闭环打击整治。对于同一个违法行为既涉及行政罚款,又涉及行政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分别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打击涉成品油违法犯罪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任务。涉成品油“自流黑”一日不清,打击行动一日不停。下步,各职能部门将进一步强化联合打击、协同共治,最大限度压缩“自流黑”存在空间,完善涉案“人、车、油”的闭环打击处理。

  在此,倡议广大消费者到有资质的合法加油站购买成品油,并自觉抵制来源不明的“自流黑”油品,及时举报相关违法犯罪线索,打一场持续的人民战争。奉劝涉成品油“自流黑”违法犯罪分子认清形势,早日悬崖勒马。通过政府职能部门共同努力,社会各界共同参与,进一步维护成品油市场正常经营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大气污染防治,共同营造安全、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记者问答

  问题一:公安机关对涉成品油违法犯罪活动是如何查处的,下步有哪些整治举措?

  一是对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二是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是对危险货物承运人违反相关规定,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的,要求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是对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的;或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或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要求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是对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下步,市公安局将在市委、市政府坚强领导下,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深入严厉打击涉成品油违法犯罪。一是加大宣传引导。通过电视、微信公众号、抖音等媒介多维度宣传引导,以案释法,让群众认清“自流黑”危害,引导鼓励群众积极参与举报。广大市民朋友可电话拨打110、12345或通过日照公安微信公众号“微报警”及时举报相关违法犯罪线索,举报信息经查证属实的,将根据案件性质发放500-1000元奖励金。一般情况下,举报涉成品油行政案件线索奖励500元、刑事案件线索奖励1000元。同时公安机关将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予以严格保密,请广大市民朋友们积极举报相关违法犯罪线索,齐心协力,共同消除身边的安全隐患、清除环境毒瘤。二是加大侦办力度。加强案件经营,研判案件关联,坚持线索不查清不放过,源头不查准不放过,打击不彻底不放过,从严从快打击涉成品油违法犯罪活动。三是健全长效工作机制。进一步落实11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联合闭环打击涉成品油违法犯罪工作机制的通知》要求,围绕“人、车、油”进行联合闭环打击处置,会同有关部门对涉案的储存、运输、加油设备一律收缴、拆解,涉案油品依法变卖或拍卖,规范涉案物品处置,健全“严厉打击+常态化监管”长效机制,为解决成品油市场监管问题探索出“日照经验”。

  问题二:“自流黑”有什么危害?应急管理部门是如何打击此类行为的?

  “自流黑”问题不仅影响大气污染防治、成品油市场稳定和健康发展,而且对我们日常生活也产生了极大的安全隐患。汽油、柴油属易燃易爆危险品,其生产、储存、运输、经营等各环节都有严格的安全管理规范要求,但绝大多数非法“自备油罐、流动加油车、黑加油站点”没有任何消防检验手续、安全管理制度和可靠的防范措施,安全防范意识淡薄。为躲避监管,往往藏身于老旧小区、城区周边道路、渔港码头、物流园区和部分村居的民房内,储存、运输、经营的安全状况得不到有效监管,极易引发公共安全事故。

  应急管理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关于建立联合闭环打击涉成品油违法犯罪工作机制的通知》要求,对成品油领域非法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一是对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三是对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在查封或者扣押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

  五是对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问题三:交通运输部门是如何对涉成品油运输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

  一是对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对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对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依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题四:市场监管部门作为成品油质量监管的主管部门,在成品油质量监管方面,我们具体采取了哪些措施?

  市市场监管局始终把成品油质量监管作为重点工作来抓,立足自身职能,多措并举,推进各项工作落实落地。

  一是强化监督抽查,用好抽检“利剑”,实现“两个全覆盖”。多次召开专题部署会,制定印发了《全市油品质量快速检测实施方案》《全市成品油市级专项监督抽查实施方案》,对我市成品油实现了多轮次两个“全覆盖筛查”,即生产、仓储、批发、零售生产经营企业和涉成品油犯罪整治专班查处“自流黑”站点100%全覆盖;油品规格型号100%全覆盖。二是建立和推行“告知+承诺”监管模式,强化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一方面,通过告知书的形式告知成品油经营主体应履行的质量义务和承担的质量责任。另一方面,要求经营主体针对告知内容,加强学习,自觉接受有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作出承担有关法律后果的主体承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现已签订告知承诺书326份。三是强化执法办案,严查违法行为。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法》《计量法》以及《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通过主动执法检查、油品快速筛查检验、定期监督检验、投诉举报以及相关部门信息通报的方式,认真核查案件线索,严厉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成品油及加油站计量违法等行为。

  下一步,市市场监管局将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和任务分工,聚焦成品油质量安全监管,继续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担当作为,共同打赢这场“攻坚战”。

  一是坚决扛起不合格油品查处、溯源责任。第一时间调查处置油品快检、监督检查、线索移交等质量问题线索,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封存问题产品,严防流入市场;注重向上下游延伸,开展溯源追踪,查清问题源头。

  二是持续强化成品油生产、流通领域质量监管。进一步加强车用油品质量快速检测能力建设,规范组织实施,升级优化抽样检验检测流程,配备专职检验检测及车辆驾驶人员4人,负责日常快检工作,另外配备3名机动人员,随时替补,实现人休车不休;建立夜间和周末非工作时间段快检工作快速反应工作机制,实现随时到达事件现场、随时进行快检,确保快检成效和全天候“在线”震慑。生产领域,除加强日常的监督检查外,12月份,我局将借智借力委托第三方机构相关专家开展全面深入的专家检查,借助专家力量,发现成品油生产企业质量安全问题和隐患,促其整改,从生产源头把好质量关;流通领域,继续实行成品油快检多轮次两个“全覆盖”筛查,常规实验室检测补充的检验模式,确保全市生产、流通领域车用油品质量总体合格率稳定在98%以上。

  三是从严执法惩处,保持高压态势。首次发现质量不合格的坚决依法予以顶格处罚,再次发现质量抽检不合格构成严重违法的,坚决吊销营业执照,全面强化执法震慑。

  问题五:关于打击涉成品油违法犯罪还有哪些部门有处罚权,怎么处罚?

  打击涉成品油违法犯罪的职能部门除公安、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外,还有税务、消防救援、住房和城乡建设、海洋发展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其中,税务部门对涉及“流动加油车”“黑加油站(点)”对外销售,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消防救援机构对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或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海洋发展部门对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或未按批准文件的规定,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的,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并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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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邱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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