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4S店拒收现金引发投诉案

2018-09-12 09:17:00 来源: 日照金融消协 作者: 王娟
  案情简介
  2018年8月5日下午2点50分左右,金融消费者张先生致电称,自己带了10万元现金去某4S店预交车款,但该4S店工作人员告知其不收现金,并要求其将该笔10万元人民币存入银行卡后转账至对公结算账户内。此外,张先生还表示,该笔10万元人民币现金是他去年做生意时留下的,且一直存放在床底,4S店的工作人员以验钞机无法正常验钞为由拒收现金。张先生对此很气愤,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遂投诉至日照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要求协会出面帮助解决。
  处理过程
  协会接到投诉后,首先安抚了张先生的焦躁情绪,随即将此工单转至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货币金银管理科,并会商货币金银管理科成立专门协调调查小组,就拒收现金投诉情况开展调查。经调查,该汽车4S店财务人员通过验钞机数钱时,因设备报警频繁,遂提议由工作人员陪同张先生一起存入银行,然后再通过银行卡转账至汽车4S店对公结算账户内,而张先生不同意该做法,继而引发纠纷。次日,专门协调调查小组成员到汽车4S店现场处理此事,通过验钞机重新对张先生的现金进行清点,现场办理过程中,未发现验钞机频繁报警的问题。对此,专门协调调查小组对该汽车4S店的做法提出了批评,要求他们切实提高财务人员反假人民币水平,不能以无法识别真伪为由拒收人民币。该汽车4S店表示今后将严格要求财务人员,杜绝再次出现此类问题。事后,协会对张先生进行了电话回访,张先生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法律分析
  1.《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选择支付的方式,只要该货币是合法流通的,拒收现金,则是对消费者选择权的侵害。
  非现金支付方式在我国快速发展,社会公众从最初的使用现金支付和卡支付,发展到现金、银行卡和电子支付平台多方式并行并用。但是,在非现金支付方式迅猛发展的过程中,一些机构和商家宣称拒收现金,甚至只接受某一种电子支付方式。这种做法既损害了人民币现金的法定地位,也侵害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剥夺了消费者对支付方式的选择权。本案中,汽车4S店虽没有明确拒收现金,但是以验钞机无法正常验钞为理由让消费者去银行存,明显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启示
  1.形成合力。良好的流通支付环境,离不开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努力。人民银行作为央行,应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检查、整治,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认真落实拒收现金公告的要求,规范商户收支行为,共同维护市场环境,不断提升自身信誉和形象。
  2.畅通渠道。人民群众和消费者发现拒收或者采取歧视性措施排斥现金的行为,可以通过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等各种渠道进行投诉、举报。
3.提升服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提升现金服务水平,提供安全、便利的现金服务。商户要在确保接受现金的基础上,提供多元化支付方式,满足消费者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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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雪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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