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6月1日起施行!

2020-06-01 16:46:19 来源:  作者:

  大众网·海报新闻日照6月1日讯(通讯员 高凌霄)近日,市政府出台了《日照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日政发〔2020〕8号)印发,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31日。

  一、出台背景

  《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以下简称《条例》)于2019年7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我国关于政府投资管理的第一部行政法规,也是投资建设领域的基本法规制度,标志着政府投资管理逐步纳入法治化、程序化、规范化轨道。为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按照《条例》精神,我市出台了《日照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作为我市政府投资管理领域的第一部行政法规,对于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8章67条。第一章为总则,共7条。包括《办法》制定的目的、意义,政府投资的范围、原则、资金安排方式和部门职责分工。第二章为政府投资计划管理,共6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编制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计划,年度计划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下达,市财政局按经批准的年度计划,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第三章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决策,共15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初步设计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投资概算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定。第四章为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共9条。政府投资项目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推行代理建设制度。第五章为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项目管理,共14条。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应当用于计划新开工或续建项目,原则上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申请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的重大项目,应当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通过在线平台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并提交资金申请报告。第六章为监督管理,共6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及具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七章为法律责任,共6条。对审批部门、项目单位、中介机构分别明确了违规情形、法律责任和处理措施。第八章为附则,共4条。

  三、突出特点

  (一)加强全方位全过程规范管理。强化宏观、微观两个层面管理。宏观层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微观层面,通过制定并执行一系列刚性制度和操作流程,保证具体项目、资金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严格化。强化项目、资金两条主线管理。项目管理,体现在严格规范审批决策程序和项目实施监督上;资金管理,体现在规范各类投资方式和确立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上。强化全生命周期管理。覆盖谋划、储备、决策、实施、监管、竣工、后评价等全流程,形成完整链条、体系。

  (二)明确政府投资主体、范围和方式。《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三)加强年度计划管理。《办法》明确,市政府通过建立项目库、编制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等方式,加强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储备。未纳入三年滚动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列入市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投资概算已经核定;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或市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严格规范审批决策程序。《办法》明确,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依次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简化报批程序:列入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划的项目,可以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含项目建设必要性内容。对于投资规模较小、建设内容单一、建设标准明确、技术方案简单的部分扩建、改建项目,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其中,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且不改变土地用途、总投资500万元以下的,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只审核概算并下达投资计划。

  (五)严格控制投资概算。《办法》明确,市发展改革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从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及国家、省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等方面进行审查。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报告,市发展改革部门可以要求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自然灾害、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不可抗力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对概算调整方案进行咨询评估,并根据咨询评估结果按程序核定。

  (六)强化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资金管理。与《条例》相比,《办法》增加了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内容,全面管控政府投资资金,切实提高政府投资效益。申请项目应当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通过在线平台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成效,并提交资金申请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应该按照宏观调控要求,会同财政部门统筹安排。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金额原则上应当一次性核定,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不同专项资金。

  (七)强化投资咨询评估委托管理。《办法》明确,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投资概算时,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信等级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咨询评估意见应当作为项目审批的重要参考。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投资概算的中介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评估工作。

  (八)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规定,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同一事项都有相应的监管职责,不能缺位、互不代替。市发展改革部门的监督管理是全覆盖、全口径的,包括直接监管和对监管者的监管两个层面。其它审批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对其审批或主管的项目履行相应的监管责任,严防出现重审批轻监管、重投入轻效益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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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韩依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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