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过失致妻子死亡,日照检方作出不起诉决定!

2019-09-05 17:03:00 来源: 岚山区检察院 作者:

  9月3日,岚山区检察院检察宣告室里,检察官对一起过失致人死亡案进行不起诉公开宣告。

  “本院决定对你不起诉,但你要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构成过失犯罪,以后切莫粗心大意,要好好工作,好好抚养两个孩子,你明白吗?”

  公开宣告会上,被不起诉人李成几度哽咽。当检察官郑重地将不起诉决定书交到他手里时,他已泪流满面。

  ▲被不起诉人在不起诉决定书宣布笔录上签字

  疏忽大意,妻子命丧半挂车下

  2019年7月22日下午,李成与妻子一起从连云港市赣榆区出发到日照市岚山安东卫街道一食品厂拉货。李成想把货车调整好倒在工厂冷库的装货区,妻子觉得车上较热,便下车等候。倒车时,妻子在货车右侧,李成经过多次前后调车把车调正,并朝装货口直着倒车,这时李成从后视镜和倒车影像已经看不到妻子,也没太在意。将车倒好后,李成开始呼喊妻子,却一直不见回应。当他发现妻子时,妻子已躺在地上,鲜血外流。

  雪上加霜,酿成家庭悲剧

  “老婆,老婆……”崩溃的李成抱起妻子,急忙用妻子的帽子帮她止血,哭喊着叫人帮忙叫救护车。医生赶到现场初步判断伤者已无任何生命体征。在推进医院急诊室不久后,妻子就被宣告抢救无效死亡。民警到达医院时,李成已瘫坐在太平间门口,情绪激动、痛苦万分。

  经侦查,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将案件移交岚山区人民检察院。妻子因丈夫的疏忽失去生命,已经让家人痛苦不已,肇事的丈夫还要承担刑事责任,更是令这个家庭雪上加霜。

  情理相融,尽显司法温度

  岚山区人民检察院认真研究审查,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是在事故发生后,丧妻之痛已令李成对自己的过失行为自责不已,且李成委托他人报警,积极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经进一步调查了解,李成与妻子感情深厚,还有两个未成年的孩子需要抚养照顾,妻子离去,李成是家中唯一的经济支柱。被害人亲属也主动出具谅解书,希望检察机关从宽从轻处理。

  结合上述实际情况,且李成以前无违法犯罪记录,岚山区人民检察院于9月1日对李成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法律无情亦有情。法律不止是为了惩戒犯罪,更重要的是起到指引、评价、预测和教育的作用。它给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希望他们重新做人。该案的不起诉处理,兼顾法的尺度、理的适度、情的温度。但愿这份不起诉决定,能够如一缕阳光温暖这个受伤的家庭,带给他们前行的力量和生活的信心。

  小编还要提醒大家

  车前车后都有安全隐患!

  司机在倒车前,一定先看清楚车后路况,倒车过程中尤其要注意放慢车速,多向车后张望以及观察后视镜的情况,随时做好刹车准备。在遇到有障碍物挡住视线时,及时下车查看。

  雷达再精密,也会有照射盲区。车子启动时乘客和路人一定要注意安全,千万不要在车身附近逗留,每一个不小心都有可能毁了一个原本美满幸福的家庭。

  普法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三十七条:【非刑罚性处置措施、职业禁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文中涉及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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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牟奕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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