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仲裁委提高“三率”促和谐 “一裁终局”受青睐

2019-09-02 09:42:00 来源: 大众网·海报新闻 作者: 林玉花

  大众网·海报新闻日照8月30日讯(记者 林玉花)近年来,日照仲裁委员会致力于在提高“三率”(和解调解率、自动履行率、快速结案率)上下工夫,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颁布二十五周年纪念日来临之际,记者就仲裁的有关问题采访了日照仲裁办党组成员、副主任张宗武。

  仲裁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有其特定的含义,是指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其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的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者进行裁判的争议解决制度和方式。据张宗武介绍,日照仲裁委员会就是上面所讲的“中立的第三者”,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由市政府组建成立的、日照市唯一专门受理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仲裁机构。

  “日照仲裁委员会受理纠纷案件有个前提条件,就是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张宗武告诉记者,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将其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争议,以书面形式提交某个仲裁委员会解决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最常见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在合同签订时,将争议解决方式条款明确约定“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提交日照仲裁委员会仲裁”,也称其为“仲裁条款”;还有一种就是,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以独立的书面方式作出约定,将某某争议提交日照仲裁委员会解决,这就是独立的仲裁协议。

  记者了解到,仲裁协议具有排他性。只要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那么当事人发生纠纷且协商不成时,就只能到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从而排除了人民法院的管辖权,即不能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虽说仲裁与诉讼都是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重要方式,但是二者在受理条件、审理程序、制度等方面却有诸多不同点。”张宗武介绍,在案件的管辖方面,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来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仲裁管辖权来自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在审理的原则上,仲裁实行不公开审理原则,而诉讼则以公开审理为原则;在审理制度方面,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而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张宗武告诉记者,仲裁本身有其独特的优势。仲裁能够充分尊重当事人双方的意愿,包括选择哪个仲裁委员会,仲裁哪些纠纷,由哪个仲裁员仲裁,甚至还可以对仲裁程序进行约定。由于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可以使当事人不愿公开的商业秘密得到保守,也把影响商业信誉的可能性降到最低限度。仲裁员不仅有传统意义上的法律专家,而且有熟悉法律且从事经济贸易等多个专业门类的专家、学者,由他们来办案更具有客观性、公正性、权威性。仲裁讲究平等和谐的气氛,较之对簿公堂会多一些信任,少一些尴尬。

  在采访中,张宗武坦言,诉讼也好,仲裁也好,总会有胜败的风险。一裁终局对仲裁委员会而言意味着没有任何退路,因此确保仲裁案件的公平公正是日照仲裁委员会成立以来就始终追求的目标。从立案、审理到裁决,从程序到实体都有严格的规范,保证了案件的质量;《仲裁法》对仲裁员的条件作了严格的规定,并有严格的回避制度和仲裁员操守,确保了仲裁员的素质;仲裁委员会设有专家委员会,成员不仅有省内知名专家还有国家级专家,对重大疑难案件可由专家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供仲裁员参考;仲裁有严格的司法监督程序,从仲裁的实践来看,被人民法院撤销或不予执行的案件比例很低,近两年日照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没有一起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因此,一裁终局制度不仅不会加大当事人的风险,而且相对降低了成本,减少了讼累。

  据了解,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国内仲裁案件,如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不履行裁决,另一方可以依据仲裁裁决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日照仲裁委员会成立以来,不断规范仲裁工作,财产保全和仲裁裁决的执行都得到了人民法院的大力支持。对于涉外仲裁裁决,由于我国已成为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1958年纽约公约)缔约国,因此,日照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能够在世界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得到承认和执行。

  经过二十五年的发展,仲裁以其独特的魅力得到了越来越多老百姓的青睐和社会各界有识之士的广泛认同。“近年来,日照仲裁委员会的年受案量都保持在五六百件。下一步,日照仲裁委员会将不断探究仲裁文化,努力探索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仲裁工作方式,实现变对抗、纠问式审理方式为磋商解决纠纷的方式,将审理的重点由归责转变为共商合作解决问题,从开庭用语、开庭组织、工作方式、法律文书等方面都充分体现仲裁文明,创造和谐气氛,努力提高‘三率’,形成用市场经济的办法解决纠纷的鲜明特色,让仲裁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更大作用。”张宗武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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