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日照7月27日讯(记者 侯彦平)近日,市政府办公室正式印发《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日政办发〔2018〕17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坚持住房的居住属性,以满足居民多层次住房需求为出发点,以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向,坚持增加供应与支持消费并行,政策扶持与强化监管并重,鼓励发展现代住房租赁产业,建立健全以市场配置为主、政府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租赁体系,促进全市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意见》提出,围绕培育市场主体、搭建服务平台、筹集租赁房源、规范市场秩序等为内容,全面推进住房租赁试点工作;培育一批国有、混合所有及民营等多种供应主体的住房租赁企业,引导市场规范有序经营;到 2020 年底,基本形成市场规则明晰、政府监管有力、权益保障充分的住房租赁制度体系,推动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的目标。
《意见》对培育租赁市场主体进行了安排:
国有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物业服务企业、房产中介机构都可经营住房租赁业务,并培育和发展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
发挥国有企业的带动作用,在现有国有投融资平台中选取1—2 家公司,增加住房租赁业务。
培育和发展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积极引进国内涉足长租公寓领域的租赁企业,鼓励各类投资者和自然人发起成立住房租赁企业,扶持本地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做大做强,形成大、中、小住房租赁企业协同发展的格局;并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开展住房租赁经营业务;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意见书中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新建商品住宅项目中自持一定面积住房用于租赁,自持部分不予发放商品预售许可,自持期内不得转让。
《意见》强调要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用地有效供应,有效增加租赁住房供应:根据不同区域租赁住房供需状况、需求人群分布等因素,立足产业、资源、环境、人口等条件,合理确定租赁住房建设规模,并在年度住房建设计划和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中予以安排,引导土地、资金等资源合理配置,有序开展租赁住房建设。
盘活城乡存量土地,采取多种方式增加租赁住房用地有效供应。
新建租赁住房项目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出让方案和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持有出租的年限。
鼓励在城区、城郊结合部,以划拨、出让土地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配建租赁住房。
农村居民持“房地票”租赁住房享受优先优惠配租待遇。
《意见》对公租房保障对象和方式进一步明确:
把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包括新就业大学生、青年医务工作者和青年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作为当前保障重点,同时兼顾新增住房困难群体、新型城镇化发展和户籍制度改革带来的住房保障需求,深化实物配租与货币化补贴保障模式。
《意见》从保障承租人享有公共服务政策、完善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两个方面落实对承租人进行支持:
承租人按照规定申领居住证并进行租赁合同备案后,允许其在居住地落户,享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子女享受义务教育相对就近入学等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
对具有当地户籍、在城区无住房、能提供经登记备案长期租赁证明的家庭,区县教育主管部门按照“积极稳妥、量力而行、分步实施”的原则,探索实行义务教育适龄子女就近入学。
同一套住房在同一就学时段,只允许同一租赁家庭的子女就近入学。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我市无自有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职工租住公租房的,按照实际支出提取公积金;租住商品房的,提供身份证明、本人及配偶无房证明的,按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租房提取额度定额提取;能够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及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发票的,可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但年提取额度最高不得超过年租房提取额度的两倍。
《意见》从税收优惠和金融支持两个方面对租赁企业进行支持:
对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支持。
落实营改增关于住房租赁的有关政策,对于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鼓励开发性金融等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加大对租赁市场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向住房租赁企业、进入住房租赁市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分期还本等符合经营特点的长期贷款等金融支持。
鼓励金融机构开发优惠贷款利率的定向金融产品,向住房租赁企业提供金融支持,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比照保障房建设或者旧城改造贷款优惠条件发放长期低息贷款。
此外,《意见》还对搭建住房租赁信息化管理平台、建立完善住房租赁管理和服务机制等相关措施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