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肃处理!2020年度日照市市场监管领域十大违法典型案例公布!

2021-03-15 16:49:16 来源: 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刘泓君 日照报道

  3月15日,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2020年度全市市场监管领域十大违法典型案例。

  2020年,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立足本职,始终保持“利剑”高悬、“重拳”出击,依法严厉查处损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关系社会安全稳定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2020年全市共依法办理行政执法案件5041件,罚没款入库2千余万元,移送公安机关涉嫌犯罪案件30件,2件案卷获评全省优秀案卷。现将2020年度十大违法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1:山东鸿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案

  2020年7月,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据投诉对山东鸿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发布房产广告的情况进行调查。经调查,发现该公司在营销日照某房产项目的过程中,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含有“升值潜力巨大”“未来升值潜力无限”“海景现房无风险,回报稳定额度高”等用语的广告,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经查,涉案广告为该公司自行设计、发布,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70000元,责令停止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并在销售范围内消除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2:日照三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日常防护型口罩案

  2020年2月24日,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根据2020年国家监督抽查结果发现,日照三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的日常防护型口罩经检验不符合标准要求,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据查证,当事人共生产该批口罩6000个,货值金额7475元,违法所得173.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单位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73.7元,罚款22425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3:五莲户部乡浩翔液化气站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固定式压力容器、未按照规定实施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案

  2020年9月9日,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五莲户部乡浩翔液化气站进行了执法检查,经检查及调查确认,该单位存在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固定式压力容器、未按照规定实施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违法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单位作出责令停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2台固定式压力容器,取缔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979.2元,罚款30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4:蒂森电梯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

  2020年5月14日,日照市东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市政检测大厦使用电梯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发现由蒂森电梯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对日照市市政检测大厦进行电梯维护保养,半月维护保养时间超过15日,不符合《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日照市东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单位作出责令改正,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5:日照市东港区胖胖香熟食店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的食品(猪肚)案

  2020年8月27日,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酒店采购的猪肚进行执法抽检,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猪肚采购自日照市东港区胖胖香熟食店。2020年8月28日、9月2日、10月13日执法人员分别对上述熟食店经营的猪肚进行执法抽检,经检验均为不合格。该熟食店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的食品(猪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据查证,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猪肚共计7.75kg,货值金额1054元,违法所得22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的猪肚,没收违法所得220元,罚款100000元,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6:日照友炫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绿豆糕、板栗糕案

  2020年6月,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从国家抽检系统里发现,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5月21日在当地抽检的绿豆糕经检验不合格,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5月27日在当地抽检的板栗糕经检验不合格,上述不合格产品均为日照友炫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据查证,当事人生产的绿豆糕、板栗糕共310箱,货值金额7750元,违法所得93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单位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30元,罚款7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7:日照安心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东港分公司经营不符合经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案

  2020年5月8日,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据投诉举报,依法对日照安心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东港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公司经营不符合经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违反了《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据查证,该公司共购进4种给药器320盒,已售出62盒,未售出258盒,货值金额29360元。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医疗器械258盒,罚款23488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经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

  案例8:日照市东港区俊含美容店销售假药“MEDITOXINR Purified Botulinum Toxin Type A Complex”(肉毒毒素)案

  2019年5月8日,日照市公安局联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刘某住处检查发现涉案产品“MEDITOXINRPurified Botulinum Toxin Type A Complex ”一宗,经查涉案产品来源于日照市东港区俊含美容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订)的规定,涉案产品被依法认定为假药肉毒毒素。该店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假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订)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据查证,该店销售上述药品的货值金额26720元,违法所得26720元。

  因该案违法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订)实施期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订)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单位作出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肉毒毒素9盒,没收违法所得26720元,罚款1336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9:五莲县新田农资经销处商业诋毁案

  2020年6月30日,五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五莲县新田农资经销处执法检查,经查发现五莲县新田农资经销处经营者刘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微信群”发布相关信息,恶意诋毁举报人商誉和产品声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商业诋毁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五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10:日照惠坤商业有限公司高于政府定价收取工商业电费案

  2020年10月30日,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日照惠坤商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发现该单位转供电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莒县办事处5G基站,执行电费价格1.3元/千瓦时,高于政府定价。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据查证,当事人的违法所得10648.81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公司改正,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648.81元,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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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付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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