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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未告知消费者扣取年费引发纠纷案

来源:日照金融消协   作者:本网记者   2016-12-09 10:00:00

案情简介

投诉人陈某致电日照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投诉称其于2014年10月在某银行办理一张信用卡,因刷卡频率高且无不良信用记录,2015年10月发卡银行用手机短信通知陈某,该信用卡升级为白金卡,但未告知其他事项。今年10月陈某发现该银行从其信用卡中扣收年费800元,陈某到该银行询问收费原因,该银行答复其刷卡次数未达到免年费刷卡数,陈某认为银行未提前告知,遂至日照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投诉。

处理情况

日照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受理投诉后,及时联系该银行调查核实相关情况,经调取相关短信语音资料,证实陈某反映情况属实。经协会调处,该银行同意退还陈某扣收的白金卡年费800元,并向陈某道歉,陈某表示满意并对协会的工作表示感谢。

法律分析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力。”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2.《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发卡银行应当向银行卡申请人提供有关银行卡的使用说明资料,包括章程、使用说明及收费标准。”

本案中,某银行工作人员未充分向持卡人披露相关信息,揭示用卡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未尽到发卡银行应履行的义务,这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还进一步影响消费者行使公平交易权和选择权。

案例启示

1.发卡银行对优质客户的信用卡升级,在征求持卡人同意后,应该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力和义务。

2.银行必须履行告知义务,对银行卡的使用事项完全披露,对风险事项加强提示,充分保障金融消费的知情权。

3. 金融消费者要主动学习和掌握金融消费知识,不断增强自我维权意识,为共同维护公平、有序、规范的金融消费市场做出贡献。

 

初审编辑:张丽
责任编辑:王雪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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