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6年6月鞠某向日照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投诉,称其于2010年在烟台上大学期间,A银行在该校设点推销淘宝卡,办卡人员声称该卡转账免手续费,而且方便在淘宝上使用,鞠某即办理了一张银行卡,随后到该行网点领取卡片。鞠某反映,领取卡片时工作人员未告知该卡为信用卡,不知道要缴纳年费,领取时卡片已激活,但其从未使用过,直至2016年办理房贷,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时才发现该卡有年费欠缴,有逾期记录。鞠某认为A银行在客户办理银行卡时应当就缴纳年费事宜给予充分告知,每年年费缴纳前应当及时通知,欠缴后也应当及时通知持卡人以防不良记录累积。鞠某要求A银行为其进行征信异议处理或出具年费逾期的书面证明,证明逾期并非个人原因造成,同时该行应就未尽到通知义务向其道歉。
处理过程
日照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受理投诉后,按投诉处理规定程序转办至A银行,要求A银行尽快调查,向鞠某做好沟通解释和投诉处理工作。经调查,鞠某投诉情况基本属实,A银行同意为其进行征信异议处理,但由于鞠某的淘宝卡是在烟台市某支行办理,进行征信异议处理需银行卡的经办银行提出质询,经办银行核实后方可向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提出,日照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及时联系A银行日照分行及烟台分行进行沟通,最后经办银行以邮寄的方式提供了纠错函,由鞠某填写后寄回烟台进行异议处理。鞠某对投诉处理情况表示满意,并对协会的工作表示感谢。
法律分析
1.《中国人民银行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随附义务。
2.《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卡银行应当向银行卡申请人提供有关银行卡的使用说明资料,包括章程、使用说明及收费标准。现有持卡人也可索取上述资料。
3.《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卡业务的通知》规定:银行卡金融机构应建立发卡营销行为规范制度,在营销过程中必须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营销人员必须充分告知申请人有关信用卡的收费政策、计罚息政策,积极提示所申请的信用卡产品的潜在风险,并请申请人确认已知晓和理解上述信息。
4.《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不良信息除外。
本案中,A银行在申领信用卡环节未尽告知义务,违反了《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以及《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卡业务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其次,对于银行在银行卡年费欠缴产生逾期后,银行也未尽告知义务,违反了《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发卡银行应当向持卡人提供对账服务,按月向持卡人提供账户结单,履行相应告知义务的相关规定。
案例启示
1.商业银行要认真履行信用卡告知义务。根据“了解你的客户”要求,与持卡人保持密切联系,当持卡人发生信用卡逾期、欠息等情况时,应通过可靠方式及时提醒持卡人,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同时,也要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履行不良信息告知义务,在报送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前要告知信息主体人。
2.金融消费者要增强维护自身权益意识。银行卡持有人要增强维权意识,特别是在于商业银行正式签订信用卡合同时,要仔细阅读合同内容,清楚自己和商业银行的权利和义务,以及需要注意的事项,便于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要增强自身信用维护意识,经常关心自身信用情况,可充分运用《征信业管理条例》赋予的权利,定期到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发现不明原因的负面信息时,应当及时查明真相并更正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