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金融消费者何先生于2012年8月7日、2012年11月23日、2013年8月29日分别将1万元人民币存入A银行,三次共存入人民币3万元整,存款方式均为整存整取,存期均为一年。据何先生回忆,存款时经办人称存款到期后会自动转存。近日,何先生到该行办理业务,发现其存入的三张存单到期后并未自动转存,存款方式变为活期存款。因活期存款与定期存款利息相差较大,何先生遂投诉至协会,要求该行补偿其因未自动转存为定期存款而损失的利息。
处理情况
协会受理该投诉后,及时与A银行了解情况。经核实,何先生在该行两处网点先后存入三张定期一年存单均没有“自动转存”字样,按照该行的正常业务处理系统规定,如客户不选择“自动转存”,就作为一年期定期存款处理,一年期后按活期利率计算。客户在存款时,如对该笔业务无异议,在《个人业务存款凭证》的“本人已确认信用社(银行)打印记录正确无误”栏处签字确认。本案中,何先生签字并领取了没有“自动转存”字样的存单,未约定自动转存,故一年期后只能按活期存款处理。经过协会协调沟通,A银行向何先生详细解释了业务处理程序并对其造成的不便表达了歉意,并表示今后将加强员工培训积极履行告知义务,何先生表示理解。
法律分析
1.《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合同订立合同时,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未约定自动转存的只能按活期利率处理。《储蓄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逾期支取的定期储蓄存款,其超过原定存期的部分,除约定自动转存的外,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3.消费者在金融消费中有表达异议的权利。《储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储户认为储蓄存款利息支付有错误时,有权向经办的储蓄机构申请复核;经办的储蓄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复核。”
本案中,银行负有向对方说明相关条款的义务,但因时间较长,何先生对当时办理业务情况记忆是否准确无法得到核实,转存方式由何先生签字确认,A银行按照业务处理程序进行转存,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案例启示
1.实际业务处理中,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签订有关“约定”、“合同”,多是流于形式的“签字”,而对所签的内容大多不清楚或一知半解,为未来纠纷产生埋下风险隐患。而对储蓄存款转存的规定各家银行不尽相同,因此金融机构更要积极履行告知义务,尤其对“重要”和“敏感”条款内容,应重点强调、宣传,以使消费者准确知道相关约定,避免出现误解和麻烦。
2.消费者在金融消费中表达异议时,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应向消费者做好政策解释工作,耐心向储户解读相关政策规定,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
3.积极开展金融知识宣传,增强金融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依法参与金融活动的能力和水平,有利于减少金融消费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