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金融消费者殷先生2015年3月17日在某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柜面支取了2000元养老金,被收了10元费用,殷先生认为国家2014年8月1日起执行了新政策,养老金异地取现不应收取手续费,在与该农信社网点工作人员沟通未得到满意答复后,殷先生遂至日照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进行了现场投诉,要求农信社做出合理解释,并退还所收的手续费。
处理过程
协会受理投诉后向被投诉农信社进行了转办。经调查后,发现殷先生的养老金由黑龙江省农信社代发,根据国家政策规定,银行应免收符合相应条件的养老金本行异地取现手续费,但黑龙江省农信社和山东省农信社均为独立法人,并不是一家银行,殷先生在山东省农信社支取养老金被收取的10元费用,并不是异地取现手续费,而是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的现金取款费用。协会同时了解到黑龙江省农信社发行的银行卡在全国有银联标识的ATM机具上取款都免收任何费用,在向殷先生详细解释了费用性质的基础上,建议殷先生以后通过ATM机进行取款。殷先生对收取费用的做法予以谅解,并对协会工作表示感谢。
法律分析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银监会联合公布的《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服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68号,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规定:“商业银行免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本行签约开立的个人基本养老金(含退休金)账户,每月前2笔且每笔不超过2500元(含2500元)的本行异地(含本行柜台和ATM)取现手续费”。本案中,黑龙江省农信社和山东省农信社虽然都是农村信用社,但二者均为独立法人,并不属一家机构,黑龙江省农信社发行的银行卡在山东省农信社取现,收取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的现金取款费用,不违背上述规定。案例中,客户误以为黑龙江省农信社和山东省农信社属同一家金融机构,因而对这种“本行异地取现手续费”的收取产生质疑,而农信社工作人员由于对相关法规及该行收费规定不熟悉,无法较好地解答客户的疑惑,导致了纠纷的发生。
案件启示
农村信用社应进一步加大培训力度,尤其需向行内员工普及与银行业务相关的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并结合信用社的具体情况进行针对性的剖析。本案中农信工作人员并不了解相关法规和本行业务收费规定,无法清晰解答客户的疑惑,是引发投诉的重要因素。
农村信用社应提高服务意识,在营业大厅安排素质高、能力强的客户经理,解答客户疑问,处理相关纠纷。同时进一步加强投诉应对机制建设,避免出现类似的对咨询结果不满意从而升级为投诉的事件。
建议相关部门推行自主选择银行开户领取养老金的政策。如规定即将退休人员可以在本人居住地自主选择一家能方便、快捷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银行开户;符合条件的已离退休人员也可更改养老金开户银行,获取更便捷的金融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