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渔期 | 伏季休渔致日照市海洋渔工、渔民的一封信

2022-04-30 12:10:01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范奉雪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范奉雪 日照报道

  近日,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从日照市海洋发展局了解到,北纬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黄海海域,除单一作业类型为钓具外的其他所有作业类型渔船,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委、省政府关于海洋涉渔综合治理的工作部署,强化海洋伏季休渔期间水产品交易环节的监督检查,稳定海洋伏季休渔秩序,保护海洋渔业资源,日照市海洋发展局出台了《致全市海洋渔工、渔民的一封信》,下面跟随记者脚步一起去看一下吧。

  广大海洋渔工、渔民朋友们:

  海洋伏季休渔制度是养护海洋生物资源,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实现渔业增产增收的重要举措。希望广大海洋渔工、渔民朋友们一如既往地支持和拥护伏季休渔制度,遵守各项管理规定。

  一、海洋伏季休渔制度规定

  (一)北纬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黄海海域,除单一作业类型为钓具外的其他所有作业类型渔船,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

  (二)小型张网渔船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20日12时。

  (三)农业农村部批准的我省伏季休渔期间特殊经济品种专项捕捞生产,执行专项捕捞许可制度,严格实施限额捕捞、专项标识、渔获物定点上岸、船位动态监控、执法船伴航管理。

  (四)钓具渔船在伏季休渔期间,要严格执行进出港报告、固定港停靠等制度,严格按照捕捞许可证规定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进行作业,不得从事非钓具类型的渔业捕捞活动和转载、收购、运输渔获物等行为。休闲海钓船参照钓具渔船管理。

  (五)应休渔渔船必须在船籍港休渔,不得擅自转移停泊地点。严禁外省籍渔船休渔期间在我市港口和管辖海域停靠。

  (六)所有装有船位监测终端设备的渔船在航行、移泊和停港过程中,应全程开启设备,严禁擅自关闭、屏蔽、拆卸、出借和转让。

  (七)在承包的增养殖区域内,利用渔船采捕自繁自养贝类以及运输养殖活鱼等渔业资源的,由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制定管理办法,逐级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严禁在自然海域内采捕天然贝类等渔业资源。

  (八)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国家和我省规定的禁用渔具。

  (九)严禁为休渔渔船提供油、冰、水等渔需物资;严禁收购、运输、转载、代冻、销售和加工非法捕捞或无合法来源的渔获物。

  (十)伏季休渔期间,因实施市级及以上相关部门委托的海洋渔业资源调查、海洋生态环境调查,科研教学或军事用途事项,需租用渔船的,应向省农业农村厅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涉及捕捞作业的,由省农业农村厅发放《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

  二、海洋伏季休渔管理政策

  (一)所有应休渔渔船5月1日12时前必须进入船籍港停靠休渔。渔船要按照规定安装带有后备电源、不可拆卸的船位监测终端设备。异地扣押渔船需提供文书原件,逐级报省里备案,“软扣押”渔船,必须回船籍港停靠休渔,未经备案或未回船籍港的,一律处罚。

  (二)休渔渔船休渔期间不得擅自离港或转移停泊地点。渔船坞修原则上在本区范围内,经区级渔业执法机构批准,需跨区、跨市、跨省坞修的,需逐级上报由市、省渔业执法机构批准。异地坞修时限(不含往返途中时间)不得超过20天。区内坞修需提前两天申请,市内跨区坞修需提前五天申请,省内跨市坞修需提前七天申请。坞修渔船必须按批准时间要求到达坞修船厂和返回应休渔港口。渔船往、返及坞修过程中须全程开启定位设备。伏休开始前已经上坞且伏休开始后尚未结束的,也要经申请批准。未经批准私自转港的,依法处罚。

  (三)休渔渔船不得随船携带渔具,不得变更为非休渔作业类型或未取得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出海生产,未经批准不得越过海岸线外3海里。9月1日至9月16日期间,我市渔船不得进入北纬35度线以南海域作业。钓具渔船、休闲海钓船应定点集中停靠。养殖渔船不得携带捕捞渔具。

  (四)渔船修造厂家应核实修造渔船的证书证件等基本情况,要建立渔船修造台账。擅自制造、改造、坞修船舶用于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将依法严处直至取缔。

  (五)渔港经营者或所有人应认真落实渔船进出港登记制度,对停靠渔船进行核实查验,将停靠渔船信息报当地渔业主管部门备案。不得为涉渔“三无”船舶、违法捕捞渔船、外省籍渔船提供停靠、卸货、补给等服务,发现港内有渔船涉嫌违规出海的,要立即向地方渔业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查处。

  (六)任何企业、单位和个人不得运输、收购、代冻、加工和销售违法捕捞或无合法来源的水产品。

  (七)船员中介服务机构严禁为涉渔“三无”船舶以及伏休非法出海渔船提供中介服务。不得介绍未取得船员证书的人员上船工作。渔业船员不得到涉渔“三无”船舶以及伏休非法出海渔船上工作。

  三、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政策

  (一)对涉渔“三无”船舶一律扣押,严格按照《山东省“三无”船舶联合认定和处置办法》依法处理。

  (二)对“地笼”等禁用渔具,一律收缴并集中销毁,并对船东及生产、销售人员依法处罚。

  (三)对违法违规渔船船东、船长除按规定处罚外,对渔船依法进行扣押或采取禁止离港措施。

  (四)采捕自繁自养贝类、运输养殖活鱼等渔业船舶违规的,除依法处罚外,取消该船及用船单位下一年度申请资格。

  (五)凡符合山东省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扣减情形的,一律扣减渔船相应的补贴。

  (六)海洋渔业船舶遮盖、涂改、伪造、拆卸、损毁、出借渔业船舶标识,或擅自关闭、屏蔽、拆卸、出借、转让安全通信导航和船位监测终端设备,或擅自更改船舶注册信息和航行作业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责令停航整顿、暂扣或者吊销船长职务船员证书。

  (七)渔业港口(停泊点)、修造船厂、船员劳务中介机构、运输车辆、水产制品生产企业、农(集)贸市场、水产品批发市场、商超、餐饮服务单位等违反相应法律法规和伏季休渔管理规定的,将由渔业、人社、工信、市场等部门依法严厉处罚,对无营业证照的,坚决取缔。

  (八)未取得船员证书人员上船参与非法捕捞的,一律顶格处罚。取得船员证书的船员违法违规的,除依法处罚外,将视情节暂扣或者吊销渔业船员证书。

  (九)对非法越界捕捞、使用涉渔“三无”船舶、带头违反海洋伏季休渔制度、走私非法捕捞水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渔业部门将会同公安、海警、海关、法院等部门进行联合打击,涉嫌刑事犯罪的,一律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让我们积极行动起来,共同维护好伏休秩序,为乡村振兴和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伏季休渔举报电话: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0531-82976975,82987710(夜间及节假日)

  日照市海洋发展局:0633-2289600

  东港区海洋发展局:0633-7689661

  岚山区海洋发展局:0633-3677818

  山海天海洋发展局:0633-3382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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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范奉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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