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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上班时间突发疾病成植物人 法律援助获赔偿

来源:大众网   作者:胡芳泰 梁作升 李子浩   2017-07-13 16:40:00

大众网日照713日讯(记者 胡芳泰 通讯员 梁作升 李子浩)2015年,南某在工作时突发疾病被送往医院,后被诊断为脑干出血成了植物人。突如其来的不幸让原本不富裕的家庭雪上加霜,几十万元的治疗费用更是让这个缺少顶梁柱的家庭无法承担。但是更不幸的事情发生了,山东某建设项目管理公司日照分公司在南某患病后不但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关待遇,反而违反法律规定解除与南某之间的劳动关系。面对这场巨变,南某的亲人不知如何处理,在朋友的指点下,他们向日照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了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听取了南某亲人的叙述,得知他们为了给南某治疗背负了很多债务,家庭经济条件非常困难。针对这种情况,法律援助中心为其办理法律援助手续,并指派山东周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子浩代理此案。

   承办律师接受此案后,承办律师立即开展相关工作,与受援人积极沟通了解案件具体细节。经了解得知,200694日,南某进入到山东某建设项目管理公司日照分公司处从事工程监理工作,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该公司未与南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依法为南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南某突发疾病后公司没有依法给予其相应的医疗期待遇,反而是违法解除了与南某的劳动关系。

承办律师根据上述情况向受援人分析了南某可能获得的相关待遇。南某是在工作时间突发疾病成为植物人,虽然不构成工伤,但可以按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获得相应的医疗期待遇,包括医疗期、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等。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是不能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的,山东某建设项目管理公司日照分公司违反此项规定与男某解除劳动关系,同时,虽然该公司将解除劳动关系书面通知送达了南某家属,但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提前三十日或者支付一个月的工资的待通知金,所以该公司解除与南某的劳动关系是违法的,依法应当支付南某赔偿金。还有考虑到南某的病情短时间内无法恢复,其还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该案件在办理过程中遇到很多难题,承办律师立即准备了相关材料申请劳动仲裁,但因为山东某建设项目管理公司日照分公司在日照市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开立社会保险账户,按照惯例,由日照市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但是山海天并没有设立该部门,承办律师立即与相关部门协调,后经过协调,本案由日照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根据相关规定,南某可以办理病退,承办律师积极与人社局相关部门协调南某办理病退一事,但是因为其社会保险费缴纳年限不够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办理病退的条件。

   本案经过开庭审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山东某建设项目管理公司日照分公司作为劳动关系中处于优势地位的管理者,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规范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公司在南某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的情况下,没有依法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继续进行相应的程序确认南某不能从事另行安排工作,程序上存在瑕疵,构成违法解除,依法应当支付南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同时,南某被诊断为脑干初学,在医学上属于重症,公司应当支付南某医疗补助费以及拖欠的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因公司在与南某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书中并未明确告知南某可以领取失业金,也未按照规定依法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还应当支付南某失业金。日照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山东某建设项目管理公司日照分公司支付南某赔偿金、医疗期工资、医疗补助费、失业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22590元。

案件点评:

   近年来,劳资纠纷现象大量存在,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履行法定义务,给劳动者提供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保障劳动者的生存条件和合法权益。这是一件不幸的事情,但万幸的是法律援助帮助受援人争取到了12万余元的赔偿款,让这个不幸的家庭的生活能够继续下去。

          

初审编辑:张丽
责任编辑: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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