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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封“举报信”引发的日照“伪证大案”

来源:大众网   作者:胡芳泰 邢西时   2017-04-27 09:16:00

大众网日照426日讯记者 胡芳泰 通讯员 邢西时)一封来自鲁西监狱的举报信引起日照市检察院的高度重视。举报人朱某举报称,自己没有犯盗窃犯罪,三年前被他人诬告陷害、被判有期徒刑10年,请求检察机关调查处理以还清白。

原来,朱某与张某因盗窃他人车辆,被法院以盗窃罪各判处有期徒刑 10 年,判处罚金 20 万元。

一审后,二人同时上诉,张某称朱某实际上没有盗窃,张某原本是想咬上朱某共同作案希望能减轻处罚,可自己却没有得到从轻处罚,请求法院重新审判。

朱某以没有参与盗窃犯罪为由上诉,请求法院澄清事实,还以公道。日照市中级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朱某坚持认为自己是被诬告陷害的,向日照市检察院提出申诉。在申诉书中,他声称自己家中有一本书里夹有两份“购车协议”,能够证明他不是盗窃共犯而是购买赃车。

举报人做无罪申诉,也许存在重大冤情,况且,朱某入监服刑已近三年,启动监督程序维护公平正义刻不容缓。

日照市人民检察院控申处办案人员依据《举报工作规定》对举报所涉朱某、张某共同盗窃一案进行了全案复查。

如果这购车协议两份新证据成立,有可能导致原判决、裁定被推翻,经鉴定结论显示,两份“购车协议”签名笔迹系张某、朱某书写,书写时间不能确定。

为厘清案情,办案人员专程赶赴鲁西监狱提审了张某、朱某。张某坚持证实盗窃作案系一人所为,二人签有买卖车辆协议。朱某则喊冤叫屈,请求检察机关尽快重新调查处理,还以公道。

案情重大,初步调查证实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抗诉。

为慎重起见,日照市检察院办案人员结合全案对新证据进行了仔细梳理,渐渐地,几个疑点浮上案头:1、同案人赃车交易款项来源不明,去向不清2、是顶账还是付现金供证不一致3、购车协议有重大疑点

朱某提供的两份《转让协议》,系入监后两个月后在举报信中提出的,在以前的侦查、公诉、审判各阶段从来没有提出过。仔细观察,该协议书写在A4打印纸的四分之一纸面上,字迹潦草,折叠痕迹明显。

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成为复查该案的焦点。办案人员全面细致地审阅卷宗,向朱某家属刘某进行取证,两次赴监狱核实情况。

当办案人员第二次到监狱调查时,无意间了解到,朱某和张某在监室有接触到 A4 纸和签字笔的可能性。这一蛛丝马迹立即引起办案人员的警觉,他们及时核对“购车协议”原件,发现正是用签字笔在 A4 纸上书写的。

最后,检察院查明,朱某在羁押期间处心积虑地伪造协议,趁监室放风时找到张某签名,并趁会见家属时交给刘某带出监区、藏匿家中,想借此逃避法律惩罚,却没想到如意算盘落了空。

日照市检察院将朱某举报材料的答复意见寄送其本人和服刑监狱,向日照市看守所发出了检察建议书。

办案人员点评: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任务是:通过办理不服法院生效裁决的刑事申诉案件,维护正确的裁决,纠正错误的裁决,保障申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廉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国家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因此,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承担的是“双向维护”的职能,既维护申诉人合法权益,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日照市检察院的做法充分体现了“双向维护”的职能。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涉法涉诉信访改革有关意见,人民检察院办理诉讼监督案件,发现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等存在执法瑕疵和管理漏洞的,可以提出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通知书。

初审编辑:张丽
责任编辑: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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