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痴呆精神病人 日照一名五旬老汉被判刑
来源:黄海晨刊 2013-11-01 14:48:00
刘某与陈某是同村村民,刘某素知陈某多年来精神不正常,无法与别人沟通,常年在家。2013年5月10日17时许,刘某路过陈某家门口时,发现大门紧锁,遂翻墙进入陈某所在的屋内,与陈某发生了性行为,正好被回家的陈某的丈夫张某发现,张某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刘某被抓获归案。经司法鉴定,陈某患有重度痴呆症,无性自我防卫能力。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受害人陈某系重度痴呆精神病人,无性防卫能力,应推定刘某与之发生性行为违背了妇女意志,刘某构成强奸罪,但鉴于刘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真心悔过,酌定对其从轻处罚,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法官说法:与痴呆或精神病人发生性行为是否一定构成强奸罪?
认定该类案件是否构成强奸罪,应当查明两点基本事实:第一,该妇女在发生性行为时,是否处于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痴呆就是智能不全,但有程度差别;精神病人也有持续型与间接型,严重型与轻型之别,并非一律都没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对于虽属痴呆但能辨认性行为性质并有能力作出性行为承诺的,或间歇型精神病人在其精神正常期间,以及并未丧失辨别、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轻型精神病人自愿与他人发生性行为,都不能将对方定为强奸罪。第二,行为人是否明知妇女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而与之发生性行为。除了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与痴呆、精神病人发生性行为的,应认定为强奸罪外,对于行为人不明知妇女是痴呆或精神病人,表面上得到女方同意或者在女方主动要求下而与之发生性行为的案件,行为人主观上缺乏违背妇女意志,不能简单以强奸罪论处,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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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