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曝光!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一批违法典型案例

2020-07-21 08:38:50 来源: 日照市场监督 作者:

  今年以来,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加大办案力度,严厉打击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等违法行为。现将近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9起典型违法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日照市东港区万辉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日照市东港区万辉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销售过期的雪拉加尔烘焙食品专用粉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日照市市场监管理局给予没收违法所得6.25元,并处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日照福青祥工贸有限公司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及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案

   日照福青祥工贸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0元,并处罚款18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商荣荣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销售假药案

   商荣荣通过微信从个人手中购买了3支“肉毒素”,在未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情况下将上述产品全部销售,经调查上述3支“肉毒素”为假药,货值金额1200元。商荣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修正)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修正)第七十三条规定,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货值金额5倍的顶格处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并处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日照市老地方加油站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车用尿素溶液案

   日照市老地方加油站销售的“车用尿素溶液”,经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检被判为不合格产品。上述“车用尿素溶液”涉案货值金额1500元,违法所得600元。该加油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没收违法所得600元,没收备样产品,并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莒县德诚日用小家电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调温型电热毯案

   莒县德诚日用小家电部销售的“调温型电热毯”,经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检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上述“调温型电热毯”涉案货值金额200元,违法所得6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没收违法所得60元,没收备样产品,并处罚款4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日照市雅亮眼镜有限公司使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案

   日照市雅亮眼镜有限公司在用的焦度计、验光仪、验光镜片箱均已超过检定周期,且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上述焦度计、验光仪、验光镜片箱均属于强制检定计量器具。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责令停止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计量器具,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常州市中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护保养乘客电梯案

   常州市中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在日照某居民生活区负责维护保养的2台乘客电梯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的规定进行维护保养。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罚款2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日照市东港区龙雪茶行擅自使用“日照绿茶”包装经营四川绿茶实施混淆案

   日照市东港区龙雪茶行违法经营额为1440元,该茶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责令该茶行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用“日照绿茶”包装的四川绿茶3箱(合计46kg),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五莲县潮河镇宝山农资经营部销售不合格肥料案

   五莲县潮河镇宝山农资经营部销售的十斗金复合肥料,经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检被判为不合格产品。上述肥料货值金额4200元,违法所得共计560元。该经营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没收违法所得560元,并处罚款8400元的行政处罚。

初审编辑:

责任编辑:大众网日照

相关新闻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