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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少儿两全保险贺六一

来源:大众网   作者:   2015-05-29 15:05:00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福星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福星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福星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三十日以上、十六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六十周岁以下,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除非本合同特别指明,本合同所称被保险人均不包括投保人。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三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与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0%给付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二十二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0%给付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二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0%给付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三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后身故,本公司按尚未领取的生存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的金额之和一次性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成长保险金
    投保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于投保人身故之日或身体高度残疾之日以后的每个年生效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成长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
    四、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在本合同交费期间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免交投保人身故之日或身体高度残疾之日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福禄宝宝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福禄宝宝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福禄宝宝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十七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四条  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年龄和开始领取日

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年龄分为五十五周岁和六十周岁两种,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年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年龄一经确定,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本合同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为本合同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年龄的年生效对应日。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成长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三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一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成长保险金:

成长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被保险人于每满一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的周岁年龄×1% 。

二、养老保险金

自本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九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养老保险金。

三、祝寿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祝寿保险金。

四、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八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五、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本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前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0%与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起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后尚未领取的各期养老保险金(不包括被保险人身故前已产生但尚未领取的各期养老保险金)与满期保险金之和一次性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六、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前身故,本公司按上述第五款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后,再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500%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七、豁免保险费

在本合同交费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豁免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之日以后至本合同终止前的各期应交保险费,视同投保人交纳了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之日以后至本合同终止前的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初审编辑:张丽
责任编辑:王雪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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