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海报新闻日照4月17日讯(记者 刘树豪)
案情简介
王某收到银行卡发卡行两条内容为“支付宝扣49.75元”、“支付宝快捷支付49.99元”的短信,但王某本人没有进行支付宝转账和付款活动(王某该张银行卡绑定了支付宝账号),于是前往该银行卡发卡行核实,经确认,两次扣款均属实。王某遂向人民银行某中心支行投诉。
处理过程
人民银行某中心支行专门派员前往发卡商业银行详细了解案情,经该商业银行查询,发现两笔款项均被转到了其他地区的某银行账号,两笔交易是通过支付宝联合各大银行推出的快捷支付业务办理的,该业务无需登录网上银行即可凭支付宝支付密码和手机验证码完成银行卡快捷支付,目前,这两笔款项已无法追回。该商业银行认为王某银行卡信息可能遭泄露或者手机可能被植入木马病毒,并建议王某该卡注销并采取措施防止手机遭受病毒侵害。人民银行某中心支行据此责令该商业银行对客户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进行专项核查,经核査未发现商业银行泄露客户个人金融信息的情形。王某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法律分析
1.《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9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收单机构应当针对风险较高的交易类型制定专门的风险管理制度。对无卡、无密交易,以及预授权、消费撤销、退款等交易类型,收单机构应当强化风险管理措施。”
2.《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令(2007)第2号)第十七条规定:“金融机构利用电话、网络、自动柜员机及其他方式为客户提供非柜台方式的服务时,应实行严格的身份认证措施,采取相应的技术保障手段,强化内部管理程序,识别客户身份。”
3.《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银发(2016)314号)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金融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业务过程中知悉的个人金融信息予以保密,不得非法复制、非法存储、非法使用、向他人出售或者以其他非法形式泄露个人金融信息。”
本案中,虽无证据显示支付机构和商业银行在风险管理、对客户的身份认定、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方面存在明显过错,但也正是支付机构和商业银行在以上三方面可能存在的漏洞造成了措某款项的无故丢失。
案例启示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传统银行业务进入电子银行时代,电子银行在给消费者带来高效、便捷的同时,也带来了金融风险。因此,银行业金融机构、支付机构在办理电子银行业务时,要严格遵守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有关电子银行的监管规定,强化风险控制措施,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对消费者的安全警示和风险提示,同时应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强化客户身份认定和金融信息保护;金融消费者要提高自身的金融风险防范意识,保管好个人身份资料和金融信息,妥善保管银行账号和密码金融监管机构要加强对金融风险多发领域如银行卡、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等方面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