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拒绝为客户开卡引发纠纷案

2018-11-02 09:28:00 来源: 日照金融消协 作者: 王娟

  案情简介:

  2018年9月18日,李某致电日照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称其在A银行办理开卡业务,作为工资卡使用,但工作人员以不了解办卡的真实意图为由拒绝为其办卡。李某对此表示很生气,遂投诉至日照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请求协会帮助处理。

  处理过程:

  协会接到投诉后,先安抚了李某的情绪,随即与A银行取得联系,了解实际情况。经核实了解,李某,30岁左右,身份证显示为连云港籍,在A银行柜面办理银行卡等业务。为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A银行大堂经理与其交流,对李某的家庭住址、开卡用途、工作单位等信息进行了询问,李某在交流过程中回答十分流畅,称其是来日照出差,就职于连云港某建材公司日照分公司,前期已在A银行开立对公结算账户,开卡只是用作工资卡。当大堂经理咨询其公司名称并让前台柜员查询时,却未查到李某所说的公司在A银行的开户信息。此时,李某表示自己记错了,并提供了公司的财务电话。大堂经理随之与该财务电话进行联系,但是对方却称自己是另一公司,非李某一开始所说的建材公司。大堂经理根据经验判断李某可能存在买卖银行卡的行为,便以不了解客户办卡真实意图为由拒绝为其办卡。根据此情况,协会迅速致电李某,详细询问了李某开卡的用途以及工作信息等,李某始终对工作单位支支吾吾,随后协会工作人员将买卖银行卡及将银行卡出借他人使用的危害性对其进行了风险提示,李某最终表示理解,并承认是给其朋友使用。

  法律分析:

  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施行的通知》(银发〔2016〕261号)中规定:“一、加强账户实名制管理……(六)加强对异常开户行为的审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和支付机构有权拒绝开户:1.对单位和个人身份信息存在疑义,要求出示辅助证件,单位和个人拒绝出示的。2.单位和个人组织他人同时或者分批开立账户的。3.有明显理由怀疑开立账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2.《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

  本案中,李某对银行的业务流程十分熟悉,且有同伙配合,如果银行工作人员掉以轻心便无法识别该风险客户。

  案例启示:

  1.金融机构应高度重视银行卡买卖的危害性,加强一线工作人员对规章制度、典型案例及风险提示的学习,确保一线工作人员熟悉掌握各项政策规定及风险识别要点。同时,进一步加强对一线工作人员实战能力的培养和锻炼,切实提高员工防范意识、识别能力和防范技巧,确保工作人员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遇事从容自如,沉着应对,有效处理各类事件。

  2.金融消保部门应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公众的风险防范意识。利用银行网点等宣传阵地,加大对出租、出借、出售银行卡危害的宣传。通过案例讲解等通俗易懂的方式,向金融消费者介绍出借出售银行卡的后果和危害,提高社会公众风险防范意识,不贪图小利,保护好个人的银行账户安全。

  3.金融消费者应提高金融安全意识,并加强金融信息保护意识。日常生活中,消费者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信息、财产信息、账户信息、金融交易信息等信息,对发现有盗用个人信息的事件及时维护自身权益,以免造成个人不必要的财产和经济损失。

初审编辑:

责任编辑:王雪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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