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日照3月16日讯(记者 陈平平 实习生 丁丽)日前,五莲县消费者协会接到消费者吴先生的投诉,8岁的儿子未经同意偷拿100元钱购买玩具,该文具商店坚持不肯退款。经五莲县消费者协会调解,由经营者以90元的价格回收该玩具。
消费者吴先生8岁的儿子从家中偷拿了100元钱,在学校旁边的文具商店购买玩具。吴先生发现后,找到经营者要求退货。但经营者认为玩具没有质量问题,坚持不肯退款。双方争执不下,吴先生拨打12315投诉举报热线电话投诉,寻求五莲县消费者协会的帮助。
五莲县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前往该文具商店进行调查。经调查发现,吴先生所述情况属实,购买玩具的实为一名年仅8岁的未成年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吴先生儿子购买该玩具的行为应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同时,吴先生作为未成年人家长监管不力,对此次事件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五莲县消费者协会的12315工作人员向当事双方耐心讲解国家相关法律,最终促成双方意见达成一致。由于该玩具已经破损,文具商店的经营者以90元的价格回收该玩具,消费者对此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未成年人未经监护人同意购买商品的消费纠纷。吴先生8岁的儿子未经父母同意进行购物,为无效民事行为。当然,吴先生由于监护不力,也负有一定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