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3日,岚山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向记者讲述了这样一件案子,一青年无证驾驶致人死亡,在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情况下,家人凑了45万元赔偿给了受害人亲属,受害人亲属随后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26岁的刘某在岚山区碑廓镇一家木材加工厂上班。2014年10月15日晚上7点多,刘某约了两个同事在碑廓镇一饭店吃饭,三个人都喝了酒。饭后9点多,刘某无证驾驶其父亲的轿车想到岚山区安东卫街道找朋友玩。当刘某行驶到安东卫街道潘庄二村路口处时,因未保持安全车速,撞到了骑自行车横过公路的于某,于某随后不治身亡。
据事故现场的目击者称:“当听到砰的撞击声后,看见自行车上的人已被轿车撞得很高,撞飞到很远的地方。”事故发生后,刘某驾车逃逸。
次日凌晨5点多,刘某到交警部门投案自首。经认定,刘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虽然刘某的父亲对轿车进行了投保,但因刘某无证、酒后驾驶,保险公司未给予理赔。刘某亲属为了尽力弥补事故给受害人亲属带来的伤痛,多次到于某亲属家赔礼道歉,并凑借了45万元一次性赔偿给对方,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岚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无证、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严惩。
鉴于刘某能够投案自首,已赔偿受害人亲属并取得谅解,还系初犯,依法可减轻处罚。但其犯罪情节恶劣,不能判处缓刑,遂对刘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记者 秦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