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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场舞惹“祸” 岚山区发小对簿公堂

来源:黄海晨报   作者:   2016-03-16 09:55:00

  一场广场舞,让俩发小拳脚相加、对簿公堂,这到底是咋回事呢?3月15日,岚山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向记者讲述了这起案件。

  李某和赵某是发小,去年9月21日晚,赵某在其超市南边放置音响播放音乐,供村民们跳广场舞娱乐。

  李某认为自己家的小孩被音乐干扰无法睡觉,遂上前将赵某的音响关闭了。这一关,赵某可不乐意了,双方发生争执。争执中,李某撞到赵某超市铝合金门框受伤,经诊断为脑震荡、头皮裂伤、软组织损伤,住院8天。

  李某主张双方在争执过程中,赵某曾用拳头打其左肩膀,并用手掐其脖子并将其往前一甩,致其头撞到门框上受伤。

  公安部门在调查后,出具了一份对赵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赵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和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双方因赔偿未达成一致,诉至法院。岚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赵某因故与李某发生争执,并致李某在双方争执过程中受伤,且根据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查明事实部分记载“赵某因故殴打李某”,赵某应对李某受伤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李某在其与赵某发生纠纷时,未能选择合理的方式处理与赵某之间的纠纷,致其在处置纠纷过程中受伤,其自身存在过错,应对其受伤所受损失自负相应的责任,适当减轻赵某的赔偿责任。

  综合李某和赵某各自过错大小与损害后果的原因力比例,法院判决赵某承担李某损失7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李某6900余元。

初审编辑:张丽
责任编辑: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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