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审编辑:贾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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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网记者 杨丹 日照报道
11月15日下午,日照市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日照医疗保障“异地就医工作推进情况”,日照市医疗保障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孙雪锋,日照市医疗保障局四级调研员熊潇,日照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主任季尚华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
问题一:今年出台的异地就医结算新政策有哪些?
日照市医疗保障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孙雪锋:为进一步做好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解决群众在异地就医中的“急难愁盼”问题,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更顺心、更省事、更便捷,日照市医疗保障局全面细致梳理异地就医经办流程,不断调整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政策,持续完善异地就医结算服务,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2023年1月1日起调整完善异地就医结算政策,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规范异地就医备案有效期限。异地就医人员登记备案后,未变更备案信息或参保状态的,备案长期有效,可在就医地不限次数就诊并享受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和未在备案地发生医疗费用的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可随时变更或取消备案;在备案地发生医疗费用的异地长期居住人员,自备案之日起6个月后可变更或取消备案。变更或取消备案可以通过“日照医保”微信小程序、“日照医疗保障”微信公众号办理。
(二)允许补办异地就医备案手续。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补办备案的,不限制备案起始日期;参保人员在住院前未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但出院结算前完成备案的,定点医疗机构应提供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补办备案的,根据国家规定,备案起始日期自补办备案之日可往前提前5日。参保人员出院未联网结算的,相关费用可回参保地申请手工报销。报销时,备案起始日期在住院日期前的,按正常备案享受待遇,备案起始日期在住院日期后的,按临时外出就医享受待遇。
(三)允许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备案地和参保地双向享受医保待遇。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备案有效期内回参保地就医的,能提交备案地户籍证明、居住证或单位工作证明等材料的,享受参保地医保待遇。单纯采用个人承诺方式办理长期异地居住备案的或异地长期居住备案未满6个月且未提供上述有关材料的,返回参保地就医时,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待遇标准直接结算。
(四)无第三方责任外伤参保人员享受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符合就医地管理规定的无第三方责任外伤费用可纳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就医地经办机构应将相关费用一并纳入核查范围。
(五)因急诊抢救未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相关费用可直接结算。发生急诊抢救时,参保人员未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视同已备案,允许参保人员按“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待遇标准直接结算相关门诊、住院医疗费用。
问题二:在扩大异地就医覆盖范围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日照市医疗保障局四级调研员熊潇:我从两个方面回答这个问题。一方面,不断扩大异地就医类型覆盖范围。实现了从住院费用到普通门诊费用和门诊慢特病费用的全覆盖式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其中,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实现了全部门诊慢特病病种的覆盖;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实现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5个门诊慢特病病种的覆盖。另一方面,不断扩大定点医疗机构覆盖范围。截至目前,全市开通住院异地就医联网定点医疗机构116家,实现具有住院功能的定点医疗机构全覆盖;开通普通门诊联网定点医疗机构182家,实现一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全覆盖;开通省内门诊慢特病联网定点医疗机构37家、跨省门诊慢特病联网定点医疗机构27家。
今年1月-10月,作为就医地,我市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已累计惠及异地参保群众112211人次。
问题三:如何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职工异地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报销政策是什么?
日照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主任季尚华:我市作为全国首批自助开通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试点市,已全面实行异地就医备案“掌办、网办、电话备案”,我市“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和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可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国家异地就医备案”“鲁医保”微信小程序、“日照医疗保障”微信公众号或“日照医保”支付宝小程序等多种渠道线上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即时办理即时生效。
参保职工在市外就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按照异地就医相关规定执行。“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异地就医普通门诊医疗费用首先自付比例为10%,剩余部分按照市内三级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待遇支付标准执行。“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办理备案后在长期居住地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按照日照市市内就医的普通门诊待遇支付标准执行;在备案的长期居住地以外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按临时外出就医待遇支付标准执行。
职工市内普通门诊待遇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起付标准。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分别为:在职职工300元、400元、500元,退休职工200元、300元、400元。
(二)报销比例。参保职工在门诊共济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合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分别为:在职职工80%、70%、60%,退休职工85%、75%、65%。
(三)支付限额。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暂定为2000元。
异地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与本地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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