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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关注网络金融诈骗,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

来源:建设银行   作者:本网记者   2016-06-07 09:53:00

近日,央视关于起底电信诈骗的系列报道在各大网站、微信圈转载、转发,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电信运营商、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均成为公众聚目的焦点,而更多是金融消费者对资金安全的担忧。银行作为专业的金融服务提供者,及时关注网络金融诈骗的新态势,做好安全防范、公众教育工作,对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构建银行与客户之间长期、和谐、共赢的金融消费关系有积极推动意义。

一、网络金融诈骗的特征与趋势

 1、目标的不确定性。随着互联网应用的推广与普及,特别是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网络金融消费者的群体越来越大。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络发布虚假信息、不明链接等方式向互联网络用户实施诈骗,目标群体具有一定的随机性与不确定性。

 2、渠道的多样化。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和移动用户的快速增长,犯罪分子实施诈骗的渠道也由传统纸媒虚假广告、电脑、短信向微信、各类手机APP、二维码应用等渠道渗透和扩展,渠道进一步丰富和多样化。

 3、空间跨度大。互联网金融打破了地域的限制,因此,当网络金融诈骗发生时,往往不仅仅局限在一个地区,甚至发生在国内好几个省份或在国外实施诈骗。当侵害发生时,受害人和犯罪嫌疑人可能相隔千里,这种超越了地域的犯罪形式,往往造成追责的困难。

 4、专业化程度较高。从历次发生的网络金融诈骗来看,犯罪嫌疑人一般是具备一定的网络技术和技能,会使用一些现代化的电子仪器、通讯工具,甚至对互联网运行的一些核心技术比较熟悉和了解,对银行、电信运营商、第三方支付平台等业务流程与机制也具有相对较高的认识和把握,专业化程度较高。

5、作案手法的隐蔽性。一是网络打破了空间地域的限制,使犯罪嫌疑人不用面对面就可以实施诈骗,在位置上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二是犯罪嫌疑人在从事网络金融诈骗时往往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及其他相关信息,在身份上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三是网络系统中的数据和信息很容易被篡改和删除,使犯罪嫌疑人很容易销毁其违法的信息,在痕迹上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四是犯罪嫌疑人往往采用看似与金融消费者资金支付无关的诈骗手段骗取被害人上当受骗,如冒充“校讯通”发布孩子学习成绩链接非法网站对学生家长实施诈骗,表现形式具有一定的隐蔽性。

二、银行在处置网络金融诈骗方面存在的困难

1、银行很难做到“一对一”风险提示。网络金融诈骗目标的随机性与不确定性,以及渠道的多样化,使银行很难对即将陷入诈骗陷阱的单个金融消费者实施“面对面”、“一对一”风险提示,使犯罪分子有了更大的可乘之机。

2、问题的突发性和“滞后性”影响银行保护客户资金安全时效性。网络金融交易存在方便、快捷等特点,网络金融诈骗侵害一旦发生,往往只有几分钟甚至几秒种的时间,问题具有一定的突发性。当客户发现遭遇诈骗或向公安机关、银行等部门反应其资金损失时,资金往往已被诈骗嫌疑人转移,甚至在客户资金支付信息被犯罪嫌疑人屏蔽或客户本身不太关注账户资金交易信息的情况下,资金损失发生很长一段时间后才被发现,问题暴露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影响银行对客户资金采取保护措施的时效性。

3、客户信息保护、留存涉及环节较多,造成银行取证困难。网络金融诈骗能够成功,一个很重要的前提条件是犯罪嫌疑人掌握了受害人的一些身份信息、账户信息和通讯信息等个人信息。而网络金融消费者作为一个社会的人,在日常生活中不免要进行购物、出行、消费、通讯等相关活动,其每个环节都存在个人信息泄露风险,银行协助客户挽回资金损失时,在确认信息泄露的环节时存在一定困难。同时在客户与银行发生因网络金融诈骗产生争议和纠纷时,当金融消费者担心资金继续受损删除相关交易记录、刻意“回避”其自身主观轻信高息、中奖、返税等利好信息受骗、犯罪嫌疑人为消除违法痕迹主动删除相关信息等情形都造成银行在事源追查、责任认定环节取证困难。

4、网络金融诈骗的“跨界”性,造成银行单方面处置困难。互联网的发展融合了更多的金融服务提供者与使用者。网络金融诈骗由直接针对银行账户诈骗扩展到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电信运营商等间接诈骗。以近期新闻媒体报道的电信诈骗为例,犯罪嫌疑人即是通过一条看似与银行业务毫无关联的短信实施了诈骗,“跨界”诈骗特征明显,从而让金融消费者和银行无法快速识别、防范、处置。

5、金融消费者对责任主体认识的“错位”引发投诉风险。互联网络的存在,已经改变了银行单一角色管理金融消费者资金的局面。一个最简单的例子,金融消费者将资金从其实体账户将资金转入第三方平台虚拟账户(资金载体已从银行账户转移到网络虚拟账户),银行对资金下一步的流向往往很难控制。可网络金融诈骗一旦发生,金融消费者从定式思维出发,银行为其提供了实体账户及资金载体,就应该为其资金损失负责;另一方面,即使是金融消费者进行的是与其银行账户关联度较高的交易,因其交易渠道和交易方式选择不同,负责解决纠纷的主体也不同。以现行快捷支付与账号支付为例,采用快捷支付的,由商户行解决,采用账号支付的,由我行启动纠纷和解流程。但金融消费者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往往将银行作为第一投诉对象,从而引发投诉风险。

6、媒体舆论在一定程度上也会给银行造成一定的声誉风险。网络金融诈骗案件频发,成为新闻媒体关注的焦点。银行作为提供金融服务的一方,受到各方的关注不可避免。而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新闻报道可以通过网站、电视、微信、微博、APP、搜索引擎等多种渠道传播,而在这中多渠道的传播形式下,即使一篇基于客观事实的报道,也会因为经过挖掘、联想、结合等方式,给银行造成一定的声誉风险。

三、应对措施与建议

1、构建安全的网络运行机制。银行作为网络金融重要参与者,为金融消费者提供了参与网络金融的多样渠道与平台,如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短信银行、微信银行、APP支付等,银行无论是从保护消费者资金安全与保护自身网络安全的角度出发,都应该通过研发、学习、借鉴等多种方式,通过技术手段,完善系统,构建安全的网络运行机制。

2、加强金融消费者信息保护工作的开展。掌握金融消费者信息是犯罪嫌疑人实施诈骗的一个重要前提。银行拥有众多的客户,因业务需要也掌握了众多的客户信息。从银行信息来源来看,一是要加强银行与客户“面对面”因业务往来收集信息的保护,特别是当前我行正在进行渠道与运营转型,厅堂电子设备配置更加丰富,更要注意在营业场所设立的自助设备、电子银行演示机、智慧柜员机等客户信息的保护,二是要加强银行客户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微信等电子平台交易信息的保护;三是在存在于外包公司合作的领域,要在协议框架内做好与第三方合作收集信息的保护,在银行不断加强内控管理的前提下,第三方外包公司往往成为不法分子新的攻克目标。

3、开展“常态化”网络金融公众安全教育。面对网络金融诈骗的频发性,开展“常态化”网络金融公众安全教育势在必行。一是利用传统实体“柜台”,通过友情提醒、微沙龙等形式,做好“点对点”网络金融公众安全教育;二是利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日、金融知识进万家等主题活动日,进行“点对面”电子银行公众安全教育,三是借助纸媒、网络平台渠道,实施安全防范措施的主动发布与推送,进行“面对面”网络金融公众安全教育。

4、制定和完善银行网络金融诈骗应急预案。银行对自身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所产生的效应有客观正确的评估,特别是银行为顺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时代潮流,在互联网新产品的应用与推广过程中,更要做到未雨绸缪,制定和完善银行网络金融诈骗应急预案,做到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评估和总结,降低银行应对网络金融诈骗的法律风险、声誉风险及经济风险。

 5、加强“跨界”联合,共同防范金融诈骗。网络金融诈骗存在渠道多,涉及范围广,参与主体多样化等特征。银行要做好防范网络金融诈骗工作,一是应积极加强同公安、电信、第三方支付平台等部门或单位主体的合作,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和虚假信息、诈骗信息,及时采取行为制止,依法取缔诈骗网站,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等措施。二是加强同人民银行、银监局等金融监管部门和银行业协会等组织的沟通协调,积极开展相关公众安全教育和消保工作,构建良好健康的金融环境。三是加强的同各类媒体平台的沟通合作,多渠道做好防范金融诈骗宣传,有效响应当前金融消费者关心的问题,构建良好的媒体舆情环境。

初审编辑:张丽
责任编辑:王雪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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