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提高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保障水平,加快形成“医养康护”相结合的新型服务模式,根据《关于建立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的试点意见》、《关于印发<日照市职工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日照市人社局委托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承办职工长期医疗护理保险业务。现将长期医疗护理保险相关补偿政策介绍如下:
一、服务对象
2015年度长期医疗护理保险服务对象为市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2016年度以后覆盖到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二、服务形式
参保人员可申请的服务有医疗专护、机构护理、居家护理和社区巡护四种形式。
三、享受待遇条件
参保人因疾病、伤残等原因连续卧床已达30天以上,且预期持续卧床3个月以上,生活不能自理,病情基本稳定,按照《日常生活能力评定量表》评定低于60分(不含60分),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申请医疗护理保险待遇。
参保人在享受医疗专护、机构医疗护理、居家医疗护理待遇期间,不得同时享受应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门诊特殊疾病、门诊统筹待遇。
参保人在享受社区巡护待遇期间,发生的药品、检查、检验、治疗等医疗费用,按门诊特殊疾病、门诊统筹有关规定结算,其他医疗护理费用,由医疗护理保险基金按规定标准支付。
基本医疗保险未参保、中断参保或自行终止参保缴费的,不得享受护理保险的相关待遇。未参保、中断参保后重新参保的,应按规定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自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待遇起,可享受护理保险待遇。
四、待遇支付范围及标准
参保人员在享受护理保险待遇期间,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医疗护理费,纳入护理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对在一、二、三级定点护理医院接受医疗专护的,每床日总费用限额(指符合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规定统筹范围内费用总额, 含统筹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超标准床位费除外)分别为120元、170元、200元,由护理保险基金支付 90%,个人负担10%。接受机构护理、居家护理的,每床日限额费用分别为60元、40元(不含床位费),由个人负担8%;接受社区巡护的,每人每月限额费用为150元,由个人负担8%。
五、待遇申办流程
参保人或其家属携带相关病历材料、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向定点护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日照市长期医疗护理保险申请表》;由经办机构出具审核意见,审核通过日期即为核准建床的起始日期,有效期为1年。
六、长期医疗护理保险费用时限
长期医疗护理保险的医疗年度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跨年度住院治疗的,应在当年12月31日结清医疗费用。
七、结报所需材料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结报窗口结算,提供参保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
其他:详情请咨询当地人社局或中国人寿网点(0633-2958078)。
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机构名单
定点护理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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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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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护理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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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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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民医院(泰安路社区卫生服务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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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33-8788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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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路医院(日照经济开发区社会福利养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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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33-2282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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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中医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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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33-8295131
0633-8295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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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社会福利院(日照市社会养老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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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33-8531976
0633-8531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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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港口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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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33-8382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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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中盛幸福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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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33-2189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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兖矿集团有限公司疗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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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33-2207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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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华方中医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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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33-829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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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