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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也是金融消费者 这些权益必须知道

来源:日照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   作者:本网记者   2015-11-17 08:30:00

金融消费者权益包括公平交易权、财产安全权、依法求偿权等。近年来,金融消费领域的权益侵害呈现高发态势。银行存款竟会“不翼而飞”、理财产品要兑付竟遭遇“翻脸不认账”、P2P跑路……今后此类行为将得到极大遏制。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八大权利。据了解,这是我国首次从国家层面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具体部署。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表示,《意见》对我国进一步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提升金融消费者信心、促进金融市场健康运行、维护国家金融稳定、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战略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金融消费领域之所以纠纷频发,主要原因在于金融机构内控不严,一些金融从业人员在高额佣金诱惑下铤而走险,违规、违法行为屡禁不止。专家表示,此次《意见》明确提出了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等八大权利,正是针对金融领域的众多痼疾因时而发。

“这八项权利,是针对当前我国金融消费领域的侵权现象对金融机构提出的具体要求,涉及事前、事中和事后各个环节。如果金融机构能遵照执行,将从源头上遏制金融消费纠纷的发生。”刘俊海表示。

金融服务和产品不像鞋子、衣帽,消费者可以进行直观判断。金融产品较为复杂,需要有相应的专业知识,这使得消费者和金融机构之间信息不对称,知情权保障不到位。

对此,《意见》提出,“金融机构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等欺诈信息,不得做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与正规金融机构相比,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的类金融机构目前是监管的空白,也是金融纠纷频发的领域。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大量金融创新导致金融产品以及服务出现跨行业、跨市场的交叉融合。金融机构的混业经营一定范围内超出了分业监管范围,对现有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形成挑战。

对此,《意见》提出,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协调机制建设,建立跨领域的金融消费者教育、金融消费争议处理和监管执法合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协调解决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重大问题,形成监管合力。

不可否认,金融侵权事件的频频发生,与消费者金融知识缺乏有关。不少消费者对记者表示,自己购买金融产品时,很少详细看合同内容,也看不懂,基本都是依靠销售人员的介绍和推荐。           

为此,《意见》提出,建立金融知识普及长效机制。金融管理部门、金融机构、相关社会组织要加强研究,综合运用多种方式,推动金融消费者宣传教育工作深入开展。教育部要将金融知识普及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切实提高国民金融素养。

《意见》针对性强,操作性强,但也有不少金融消费者担忧其落地力度如何?对此,刘俊海表示,金融监管机构应按照审慎监管和行为监管的理念,遵循法治政府与服务型政府的基本要求,切实转变监管理念,细化《意见》的各项要求。各金融机构也应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慎独自律,见贤思齐,自我加压,升级改版消费者友好型的经营制度,切实让《意见》落地生根,开花结果。

 “十三五”规划建议中提出,加强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制度建设。专家表示,为进一步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应该积极稳妥地改革金融监管框架,建立“一龙治水”为主、“多龙治水”为辅,协同共治为根基的现代金融监管体制,这是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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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雪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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