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禁电动自行车相关违法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2024-02-29 17:22:30 来源: 海报新闻 作者: 吕海丽

  各电动自行车生产经营及维修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监管,规范市场经营秩序,消除交通、消防安全隐患,防止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现就电动自行车在生产、销售、维修等方面的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切实做好行业自律,自觉合法经营,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二、严格落实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严禁无证生产、超出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生产、不按3C认证要求生产电动自行车。

  三、严格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强制性产品认证信息和其他标识,建立进货和销售台账,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以及其它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蓄电池、充电器、电机、安全头盔等产品。

  四、禁止经营性拼装、改装、加装行为,严禁拆除限速器以及外设蓄电池托架、更换大功率蓄电池等违法违规擅自改装关键性组件行为。

  五、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摘录:

  第十三条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摘录:

  第六十六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摘录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驾驶拼装、改装或者变造伪造整车编码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驾驶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元罚款。

  各生产经营维修单位要按照《提醒告诫书》要求,进一步规范生产、经营、维修行为,严格自律,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市场监管等部门将依法从严查处。

  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27日

初审编辑:赵洪芝

责任编辑:孙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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