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动是魔鬼!日照一男子因这事被判刑!

2020-06-29 17:02:26 来源:  作者:

  民警依法履职,既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安定秩序,更是维护国家法治尊严。然而,有些人面对民警执法不仅不予配合,还对民警施以暴力……

  5月21日0时11分,李某驾驶冀B号牌小型轿车,沿岚山区岚山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戴家庄子村路段处,将由东向西沿岚山路逆向行驶的自行车骑车人李女士撞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身亡。

  事发后,李女士的女婿卢某接到岳父打来的电话,说岳母被撞伤了。当卢某和妻子匆忙赶到医院时得知李女士已经离世,因一时无法接受这突如其来的噩耗,情绪激动不已。此时,卢某正好看见交警岚山大队事故处理民警带着肇事司机李某在急诊科抽血检验,便拦住即将离去的李某想殴打泄愤。

  面对民警的耐心劝阻,卢某依然情绪激动,不仅追打李某,还拉拽民警,持续10多分钟。

  为了保护肇事司机,一名民警紧急护送其离开现场。追赶无果的卢某愤恨难平,遂将丧亲之痛发泄到民警身上,边辱骂边动手殴打,对民警和他人的劝导置若罔闻,最终致使一名民警受伤。

  事后,卢某后悔不已:“当时警察一直在提醒我‘请不要妨碍执法’‘执法记录仪全程录像了’,但我一时冲动没有控制好情绪,触犯了法律,也害了自己,更担心会对子女高考及个人发展产生影响……”

  6月4日,案件移送至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过审查,检察官认为卢某在交警支队岚山大队民警处理案件时,对民警进行辱骂、撕扯、殴打,涉嫌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6月8日,岚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妨害公务罪对卢某提起公诉。6月16日,判决卢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车祸猛于虎,肇事司机李某的行为的确给卢某一家造成巨大伤害,但那并不意味着李某的人身权不受法律保护。实施暴力行为只能激发冲突,升级矛盾,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影响社会秩序,引发刑事犯罪。

  以本案为例,如果卢某动手打了肇事者,且造成轻伤以上后果,则涉嫌故意伤害罪,从受害人亲属变成加害人、犯罪嫌疑人。动手打交警也是违法行为,配合公安机关执法办案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对民警现场执法行为不得横加阻拦,更不得辱骂殴打民警,阻碍执法、辱骂殴打民警等行为可能涉嫌妨害公务罪。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以及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属于妨碍执法民警依法执行职务。

初审编辑:

责任编辑:韩依晓

相关新闻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