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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一男子拒付10万“分手费”被告上法院

来源:大众网   作者:胡芳泰 梁作升   2016-12-09 14:03:00

大众网日照12月9日讯记者 胡芳泰 通讯员 梁作升)家住五莲县城的女青年刘某与已婚男青年许某(2015年7月31日离婚)自2010年起,保持着非正当男女关系,后因刘某与他人恋爱,决定与许某分手,许某不同意分手,经常对刘某骚扰

刘某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于2016年3月30日与许某签订了所谓的“分手协议”。协议约定,协议签订后,双方分手不再有来往刘某补偿许某10万元。同时约定,一方不能因以前的事骚扰及干涉对方生活。

协议签订后,许某未按照协议履行,天天打电话、发短信骚扰刘某,造成刘某无法正常工作及生活。因此刘某也未把分手补偿款10万元给付许某。

2016年7月12日,许某与日照某公司达成协议,许某将分手协议中约定的10万元作为债权转让给日照某公司。

日照某公司于2016年7月15日将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偿还欠款10万元,并申请人民法院对刘某的车辆进行了保全。

2016年7月22日,刘某向五莲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五莲县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相关材料后,指派五莲莲众法律服务所杨玉善承办该案。

杨玉善接受指派后,认真听取刘某的陈述,查阅了相关证据,进行了认真分析,认为刘某与许某的分手协议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10万元不是债权,刘某与许某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债权转让也就无从谈起。

《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见的情况下所为的”和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刘某与许某所签订的所谓分手协议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该协议是无效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刘某与许某的分手协议无效,双方之间本身就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更谈不上债权转让。

 五莲县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代理代理意见认定分手协议无效。

 

初审编辑:张丽
责任编辑:韩依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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