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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中院公布拒不执行判决等犯罪行为典型案例

来源:齐鲁晚报   作者:   2015-04-23 14:57:00

原文标题:日照中院公布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典型案例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通知,安排部署集中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等犯罪专项行动。活动期间,日照市两级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拒执犯罪线索38,其中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33,涉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4,涉嫌其他罪名1件;移送需要公安机关协助查找、控制人员247,法院自行拘留192人。为进一步营造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的舆论氛围,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震慑犯罪,教育群众,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特选取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

处置法院查封的财产

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情摘要】

马成华雇佣解某在筛选场地从事矿砂筛选工作。20061229,筛沙机出现故障,解某在未告知并经马成华同意的情况下,自行维修筛沙机,在维修过程中,亦未安排专人看护电闸,因他人按下电闸,筛沙机突然运转,致其跌落摔伤。后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解某的伤情构成一级伤残。2008418,解某在家治疗期间死亡。后谢某的近亲属诉至法院。2009423,岚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马成华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24220元。

判决生效后,马成华未依法履行义务,2009年6月23原告向岚山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被执行人马成华有楼房两套(均无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在诉讼中均被法院依法查封,其中一套为二层楼民房(面积较小),另一套为沿街楼房(面积较大,位于204国道西侧)

在法院处置该二层楼房过程中,因涉及204国道扩建,二层楼民房被拆除。法院查封其拆迁补偿款时查明,涉案楼房已被马成华转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将拆迁补偿款30余万元支走。

沿街楼房经过依法拍卖、变卖,因无人购买,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20121120日依法作出执行裁定,将马成华沿街楼房以物抵债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马成华拒不腾出房屋并主张该沿街楼房属其父老马所有。经查,2010年8月24,岚山区国土资源局将该楼房项下的土地使用权登记在马成华之父名下,登记时间为法院对楼房采取查封、拍卖过程中。

20151,岚山区人民法院以马成华涉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马成华的刑事追责程序正在进行。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马成华将法院查封的两套房屋非法处置,其中,一套出卖给第三人,得款后拒不赔偿申请执行人,一套登记在其父名下,在法院裁定以房抵债后,拒不腾退房屋,对抗执行,属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行为情节严重情形。实践中,“情节严重”不仅仅是指行为人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或拒不执行行为造成了有形的、物质性的损害,如果行为人的犯罪手段恶劣,社会影响较大,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执行活动,也应当视为“情节严重”而认定罪行成立。

案例二

公司拒不执行法院判决

老板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情摘要】

2012914,罗德杰驾驶重型自卸货车与刘某驾驶的无牌小越野车相撞,致刘某当场死亡,两车辆受损。该事故经莒县交警认定罗德杰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刘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2012108,刘某的近亲属诉至莒县人民法院。20121030,莒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2429元;罗德杰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37298.75,被告罗德杰货车挂靠的临沂市恒运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罗德杰和临沂市恒运运输有限公司未依法履行,原告于201317日向莒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罗德杰履行了54650,现被执行人罗德杰在外地,具体地址不明,家中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对被执行人罗德杰已暂时无法执行。

被执行人临沂市恒运运输有限公司系个人独资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法定代表人汪姜堂,该公司现正常经营,完全有能力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莒县人民法院三次向被执行人临沂市恒运运输有限公司送达执行传票,被执行人均未到庭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收到法院的报告财产令后,亦未依法向法院报告财产。莒县法院于2014610日以被执行人临沂市恒运运输有限公司未向法院报告财产为由,对其罚款10万元。

莒县法院认为,被执行人临沂市恒运运输有限公司,完全有能力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但经法院多次执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的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决定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莒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对汪姜堂刑事拘留。在刑事拘留期间,被执行人临沂市恒运运输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交纳了罚款。对汪姜堂的刑事追责程序正在进行中。

【典型意义】

因本案的被执行人为单位,根据法律规定,可对其法定代表人汪姜堂追究刑事责任。被执行人在公安机关启动刑事追责程序后,主动履行了执行义务,从而促成了案件的执结,可作为酌定量刑情节。本案旨在告诫被执行人不管是个人还是单位,只要触犯了法律,相关责任人都将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三

法院查封12吨花生米

老赖卖掉被追究刑责

【案情摘要】

李某多次与邱言波发生花生米买卖业务,2010年8月1,邱言波给李某出具欠条两张,后邱言波付还部分货款,剩余款项李某多次索要未果,遂诉至莒县人民法院,同时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莒县人民法院于2012315日作出(2012)莒商保字第29号民事裁定,对邱言波在莒县陵阳镇方家址坊村的花生米12吨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如果买卖,价款须交法院封存。201281,莒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莒商初字第593号民事判决:邱言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还李某花生米款93211元并承担保全费1620元、案件受理费1909元。

因邱言波未依法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李某于201318日向莒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莒县人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邱言波发出执行通知书和传票,责令其在五日内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邱言波在规定时间内未履行。执行人员多次到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邱言波,均未找到。另查明,莒县人民法院查封的花生米12吨已被被执行人邱言波非法处置。

莒县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邱言波非法处置已被法院查封的花生米,且拒不到庭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其妨害行为致使裁定保全的财产无法执行,情节严重,涉嫌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遂将案件移送莒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现公安机关已查找到邱言波,并对其刑事拘留。对邱言波的刑事追责程序正在进行中。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邱言波非法处置法院查封财产,隐匿行踪,下落不明,其行为已经涉嫌构成犯罪。实践证明,在当前被执行人抗拒、逃避执行现象多发,“执行难”问题突出的背景下,法院与公安、检察机关要加强协调配合,做到既分工负责,又通力协作,形成打击抗拒执行违法犯罪行为的合力,提高执行威慑力,共同维护司法秩序、增强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

初审编辑:张丽
责任编辑: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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