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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着证监会主席谈谈公司分红那些事儿

来源:日照金融消协   作者:本网记者   2017-04-17 10:54:00

导语:近日,证监会刘士余主席在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上表示要对不分红的“铁公鸡”公司采取强硬措施。有着十余年炒股旁观经历的小编就借机蹭证监会主席“公司分红”的热点和大家谈谈公司分红那些事儿。

公司分红有几种形式?

公司分红是公司在赢利中依据股东实缴出资额,以一定比例向股东支付红利的行为。从种类上划分,红利又分为现金红利和股票红利。以苏宁电器2004年—2009年股利情况分配为例。

现金红利是指上市公司以直接派发现金形式进行分红。如图所示,苏宁2007年度的分红方案是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2元(含税)。也就是说,一位持股数量为10股的苏宁股东在此次分红中可以获得2元(含税)的回报。

小编:正如刘士余主席所言,现金分红是回报投资者的基本方式,是股份公司制度的应有之义,也是股票内在价值的源泉。作为最直接的分红方式,现金红利不仅可以让股东直接感受到投资收益,更是体现公司的企业自信和树立良好市场形象的重要手段。

现金红利是公司价值的重要体现

股票红利就是上市公司以派发股票作为分红手段,又称送股或送红股份,其体现形式是“每10股送XX股”。如图,2008年,一位持股数量为10股的苏宁股东经过当年分红后可以再获得2股新股,即共持有12股。

此外,股东还经常会遇到转增股本的情况,在分配方案中体现为“每10股转增XX股”。如图,一位持股数量为10股的苏宁股东在2005年度中期后,可以通过转增股本再获得8股新股,即共持有18股。根据法律规定,公积金不可用于分配但可以转增为股本,因此转赠股本并不属于分红,是公司将公积金转成了股份给股东。从结果上来看,然而转增股本和股票红利大同小异。

小编:可见,公司分红具有多种形式,可以根据分红时的公司的运营情况和发展计划制定合适的分配方案。一份好的红利分配方案是公司成长的最好见证。

公司长期不分红有什么后果?

现行《公司法》对公司长期不红的后果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证监会在200810月出台的《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对于申请再融资(再融资就是已经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希望再次发行股票、债券等方法募集资助金)的上市公司,其最近三年现金分红累计不少于最近三年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对于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公司,要求披露不分红的具体原因,并说明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使用用途。

证监会将采取强硬措施

小编:加上此次刘士余主席在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提出对不分红的“铁公鸡”将采取硬措施,可见国家对公司在分红方面的要求会越来越严格,长期不分红的公司压力和风险会越来越大。

谁决定是否分红?公司不分红怎么办?

《公司法》一直以来都在强调公司意思自治,注重董事会和股东会的自主职能。根据《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股利的分配必须由董事会制订和提出分配预案,按法定程序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和表决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代表的1/2(针对现金分配方案)或2/3(针对红股分配方案)以上表决权通过时方能实现。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利机关

若公司盈利丰厚,但股东会一直无法通过向股东进行分红的决议,股东又该如何救济呢?

首先,小编必须说明,依据我国现行《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股东是无法通过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公司向股东分红的。但股东仍可以通过以下途径需求救济:

转让股权

惹不起但躲得起,股东可以通过转让股权取回自己应得利益。但需要注意的是:依据《公司法》第35条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所持有的股权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请求公司回购股权

依照《公司法》第74条的规定,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回购自己的股权。

叁 行使知情权

股东可以行使知情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查阅公司账簿。了解公司不分红的原因。如果公司高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以权谋私、利益输送、损害公司利益等情形,可以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初审编辑:张丽
责任编辑:王雪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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