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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以案释法系列之使用被盗身份证开立银行卡案

来源:日照市金融消协   作者:本网记者   2017-03-12 08:39:00

案情简介

2016年4月11日,日照市金融权益保护协会(以下称“协会”)接到山西太原市民秦某的电话投诉称:自己的身份证在2015年底被盗,已于2016年2月份在当地公安局挂失并补办了新的身份证。2016年4月11日发现有人在A银行日照某网点以自己丢失的身份证新开了一张银行借记卡,致使自己的现有A银行卡不能使用,网上银行也被关掉。本人未到日照如何开出的银行卡?秦某认为银行应承担相关责任。

处理情况

接到投诉后,协会立即进行了调查,得知:“假冒人员”于2016年4月10日持秦某身份证到A银行济南某网点柜台办理银行卡开户业务,经办人员按规定通过“联网核查系统”对其进行了身份核查与相貌比对,因持证人与系统内照片相貌相似,没有发现问题。经办人员又询问“假冒人员”原预留手机号码,“假冒人员”称已丢失,只记得后4位,经验证与系统内预留手机号后4位相符,经网点经办员多次询问并换人核对通过后,最终确认身份“相符”,办理了账户的开立和电子银行签约业务。

鉴于以上情况,协会认为这可能是一起假冒他人身份开立银行账户案,督促A银行立即采取果断措施,进一步调查事实真相,如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消除隐患。后经A银行反馈:该行在进一步核实情况的基础上,已向投诉人秦某进行了真诚的道歉,并于2016年4月13日对冒名开立的账户办理了销户手续,秦某的A银行卡及电子银行得以恢复正常使用。

由于各方行动及时,未造成经济损失,秦某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法律分析

1.《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金融机构除核对有效身份证件外,可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措施,识别或者重新识别客户身份:(一)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文件。(二)回访客户。(三)实地查访。(四)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五)其他可依法采取的措施。”

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卡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14]5号)第一条规定,客户为其所申请银行卡或所持有的银行卡申请开通网上支付业务的,......发卡银行除审核其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文件外,可要求客户提供其他辅助身份证文件,进一步核实客户身份。

本案中,银行工作人员仅凭五官比对和记不清楚的电话号码后四位即确认身份,开立银行卡并开通电子银行业务,业务操作不符合上述规定。在此情况下,银行工作人员在对客户身份存疑的情况下,应让客户提供如户口本等其他身份资料进行进一步身份核实。

案例启示

银行卡开立是银行普通日常业务之一,如不严格依规办理,看似简单的业务中仍蕴含着很大的风险。本案发生提醒银行在今后应注意以下几点:

1.进一步加强对规章制度的学习和执行。组织员工加强法规制度的学习,并在日常业务办理当中不折不扣地严格执行。

2.采取多种措施进行身份识别。人脸识别,仅靠肉眼难免有偏差,另有美容、整容、自然变化等情况的发生,这对银行进行客户身份识别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应当按照规定,对于不好确定的情况,可要求开卡人同时提供户口本、驾驶本、证明信等辅助证件,询问开卡人有关身份证上的相关信息内容等,进一步核实身份,确保无误。必要时银行也可直接联系公安机关,直接核实身份证是否处在丢失或补办状态。

初审编辑:张丽
责任编辑:王雪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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