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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以案释法系列之借记卡被盗刷法院判定发卡行承担全责

来源:日照市金融消协   作者:本网记者   2017-03-10 08:35:00

案情简介

2010年6月,泰安的王先生办理一张交通银行借记卡,并开通短信提醒、手机银行等业务。2015年6月28日,王先生前往交行岱岳支行办理了一笔14万的存款业务,此时卡内金额为16.6万。当晚11时至次日凌晨1时,该卡在河北遵化一ATM机上转出10万、取现4万、消费2.6万。29日清晨,发现银行卡被跨省盗刷的王先生立即携卡前往发卡行办理查询业务,并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损失惨重的王先生认为银行方未尽到保障储户安全的义务,理应赔偿自己的损失。双方协商未果,王先生便将交行泰安分行和岱岳支行一并诉至法院。(案例来源:山东法制报2016年4月18日)

处理情况

庭审中,被告认为,ATM交易中银行通过后台履行了审查磁条信息及密码正确性的义务,正常情况下,密码仅为王先生设定并掌握,银行有理由相信此次盗刷系因其未妥善保管密码所致,原告应为其过错担责。且公安机关已介入案件调查,根据先刑后民原则应中止民事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王先生要求追究的是银行在履约过程中的违约责任,虽与盗刷有关,但非同一法律关系,案件审理结果亦不影响对盗刷犯罪的处理。按司法解释规定,本案完全可独立于刑事程序审理。本案中,被告负有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理应防止储户信息、密码被轻易复制盗用。而被告由于技术漏洞未能保证银行卡的唯一性和不可复制性,已构成违约。按严格责任原则,被告无充分证据证实原告存在未妥善保管银行卡的行为,应赔偿原告损失。

最终,法院判决两被告承担原告损失14万(另2.6万已由POS机公司退还)。

法律分析

1.《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分开审理。”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本案中,王先生与交通银行之间涉及的法律事实是储蓄存款,双方之间产生的是储蓄合同关系,而王先生与犯罪嫌疑人之间涉及的法律事实是存款诈骗,双方之间产生的是信用卡诈骗关系,两者虽有牵连,但无论是从法律事实还是从法律关系上看,两者均存在区别,按照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应当分开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王先生与交通银行之间形成的是储蓄合同关系,发卡银行有义务保障银行卡个人信息安全及资金不被盗取,也有义务通知持卡人注意识别窃密的技术手段和防范措施。然而由于发卡行既未能保障银行卡信息的安全,又未告知持卡人防范窃取信息的手法,导致银行卡信息被复制,理应承担资金被盗的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中国银联入网机构银行卡跨行交易收益分配办法》第一条规定“ATM跨行交易分为取款和查询两种交易,交易手续费分配涉及发卡银行(简称发卡行)、提供机具和代理业务的代理银行(简称代理行)、以及提供跨行信息转接的中国银联(简称银联)。”从该条款所用法律术语“代理银行”、“代理业务”可以认定发卡行与交易行也即代理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委托代理关系。本案中,按照代理关系的相关规则,被代理人交通银行理应为代理银行的付款行为造成的不利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交通银行提出银行卡被盗刷系因王先生未妥善保管密码所致,但交通银行并未就这一主张提出相关的证据加以证明,故应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

案例启示

近些年来,银行卡被异地盗刷的案件频发,在法律对此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各地法院的判决也各不相同,有的判发卡行承担全责,有的判代理行承担全责,有的判两者按比例承担责任,还有的判持卡人承担一定的责任。本案中,法院判决发卡行承担全部责任,充分维护了持卡人的合法权益,并从规责原则、举证责任分配上给我们带来如下启示:

1.严格责任原则:在银行卡被盗刷案件中,银行与持卡人之间是合同关系,银行承担的责任是违约责任。依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我国在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上采取了严格责任原则,即除非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违约方(银行)不论在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均应对其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但是,银行在承担违约责任时并非不能减轻责任,如果银行能够举出证据证明持卡人没有尽到对银行卡的合理使用和妥善保管义务(如将卡交由他人保管使用或泄露密码等),就可以根据持卡人的过错大小而相应地减轻银行的责任。

2.举证责任分配:在银行卡被盗刷案件中,根据严格责任原则,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应做如下分配。银行卡被盗刷的受害方只须证明违约方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的事实存在就行,无须证明违约方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而违约方亦无须证明自己对于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主观上无过错,只要有违约行为,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要想免责,必须举证证明有法定的免责事由,如果不能证明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违约方就要无条件的承担违约责任。

银行卡被盗刷后的补救措施:第一步,当发现自己银行卡被盗刷时,第一时间通知银行、支付机构冻结或挂失账户,防止造成更大的损失;第二步,持卡人应就近前往柜台或ATM机完成一笔交易或业务,协助银行通过视频监控及交易流水确认是否为伪卡交易;第三步,持卡人在完成上述步骤后应立即携带银行卡到最近的派出所报案,以证明人和卡都在本地,自己遭遇到了银行卡异地盗刷。

初审编辑:张丽
责任编辑:王雪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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