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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金融消协:支付结算知识(二)

来源:日照金融消协   作者:本网记者   2016-07-21 09:37:00

第二节  支付结算业务

    支付结算业务是指银行为单位客户和个人客户采用票据、信用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提供的服务。支付结算业务是银行的中间业务,主要收入来源是手续费收入。

    传统支付结算业务

   (一)票据

    广义的票据泛指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债券、股票、提单、国库券、发票等等。狭义的票据仅指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有价证券,即出票人根据票据法签发的,由自己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或者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在我国,票据即汇票(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支票及本票(银行本票)的统称,是我国企事业单位使用最广泛的非现金支付结算工具。

    1、如何使用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申请人必须使用其本名,并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并预留其本名的签名式样和印鉴。开立支票存款账户和领用支票,应当有可靠的资信,并存入一定的资金。

   (1)支票的填制

    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①表明“支票”的字样;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③确定的金额;④付款人名称;⑤出票日期;⑥出票人签章。支票上未记载上述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支票上的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且二者必须一致,如果违反这些规定,都将导致支票无效。

    支票填写应注意以下事项:

    ①签发支票应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写。

    ②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以防加填;大小写金额要对应并按规定书写;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要认真填写,不得连写分辨不清。

    ③为防止变造支票的出票日期,在填写月、日时应注意:月为壹、贰、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 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壹”。

    例一:2005年8月5日:贰零零伍年捌月零伍日。捌月前零字可写也可不写,伍日前零字必写。

    例二:2006年2月13日:贰零零陆年零贰月壹拾叁日。

    ④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金额。

    ⑤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该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银行也可以与出票人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支付支票金额的条件。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出票人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

   (2)支票的背书

    支票的背书是指以转让支票权利为目的,或者以将支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为目的,在支票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支票的背书应遵循以下规定:

    ①支票的背书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委托收款”、“质押”字样。支票上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后,被背书人不能将支票继续背书转让,否则,原背书人对被背书人的后手不承担保证责任。

    ②支票的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效力。

    ③不得将支票金额部分转让或将支票转让给二人以上,背书人做出以上背书的,视为未背书或者支票的转让无效。

    ④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⑤以背书转让的支票,背书应当连续。所谓背书连续是指在支票转让中,转让支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支票的被背书人在支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背书连续是持票人拥有合法票据权利的证明,如果背书不连续,支票付款人可以拒绝付款。支票背书关系如下:

    被背书人:乙

    被背书人:丙

    被背书人:丁

    背书人:甲

    xxxx年x月x日

    背书人:乙

    xxxx年x月x日

    背书人:丙

    xxxx年x月x日

    说明:甲是支票票面上记载的收款人,甲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乙,甲称为乙的前手,乙称为甲的后手。同理,甲、乙、丙都是丁的前手,乙、丙、丁都是甲的后手。

   (3)接收支票应注意事项

    ①没有签名盖章的支票不能收。鉴章空白的支票是“不完全票据”,这种票据无法律效力。必须请出票人补盖印鉴方可接收。

    ②出票签名或盖章模糊不清的支票不能收。这种鉴章不清楚或不明的支票经常被银行退票。

    ③支票上签章处只有出票人的指印,没有其他签名或盖章,最好拒收。支票上的签名能以盖章的方式代替,但不能以捺指印代替签名。

    ④图章颠倒的支票是有效的,可以收。

    ⑤盖错印章涂销后,再加盖正确印鉴的支票,可以收。出票人在盖错的印鉴上打“/”涂销,这枚印鉴视为没有记载,只要第二次所盖的印鉴和银行内原有的印鉴相同,而且户头内有足够存款,这张支票是安全的。

    ⑥大小写金额不符的支票不能收。

    ⑦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更改的支票不能收,其它记载事项更改没有原记载人签章证明的支票不能收。

    ⑧背书不连续的支票不能收。背书使用粘单的,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没有在支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的不能收。

    ⑨超出支票10天提示付款期的支票不能收。

   (4)签发空头支票或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的法律后果

    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签发空头支票或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的法律后果包括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三个方面:

    ①签发空头支票或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根据《刑法》第194条规定,对这种金融诈骗犯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②签发空头支票或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根据《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31条的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③对屡次签发(一般一个会计年度内三次以上)的,出票人开户银行有权停止其办理支票业务。

    案例6.1

   (一)2010年3月24日,在J银行某支行开户的A有限公司签发一张金额为人民币4,784.00元,收款人为B商店的转账支票。2010年3月31日,收款人通过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银行工作人员发现该出票人签发的支票上印章与其预留银行印鉴不符,随即退票。

    接到J银行某支行上报的《空头支票报告书》后,当地人民银行对该行上报的内容进行了调查,经查实,依据《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之规定,对A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2010年4月30日,在Z银行某支行开户的C有限公司签发一张金额为人民币23,862.00元,收款人为D有限公司的转账支票。2010年5月4日收款人通过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银行工作人员发现该出票人账上实际余额为人民币0.00元,随即退票。

    接到Z银行某支行上报的《空头支票报告书》后,当地人民银行对该行上报的内容进行了调查,经查实,依据《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之规定,对C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1,193.10元的行政处罚。

    2、如何使用汇票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1)出票。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①表明“汇票”的字样;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③确定的金额;④付款人名称;⑤收款人名称;⑥出票日期;⑦出票人签章。汇票上未记载上述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2)背书。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如果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以背书转让的汇票,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3)承兑。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4)追索权。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三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

    3、如何使用本票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保证支付。本票的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

    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①表明“本票”的字样;②无条件支付的承诺;③确定的金额;④收款人名称;⑤出票日期;⑥出票人签章。本票上未记载上述规定事项之一的,本票无效。

    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个月。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二、新型支付渠道

    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新型电子支付工具不断出现,满足了客户多样性和个性化的支付需求。其中,以互联网支付为典型代表的电子支付方式蓬勃发展,业务量大幅增加,逐渐成为我国非现金支付方式的重要组成部分。下面简要介绍几种常用的电子支付工具。

   (一)个人网上银行

    个人网上银行是指银行利用互联网技术,为客户提供账户查询、转账汇款、投资理财、在线支付、缴费等金融服务的网上银行服务。客户可以足不出户就能够安全便捷地管理活期和定期存款、信用卡及个人投资等金融业务。

    您若想办理网上银行业务,只需到柜台办理签约手续或者直接登录银行官网网页点击申请即可成为网上银行客户。

   (二)电话银行

    电话银行业务是银行通过电话自动语音及人工服务应答(客户服务中心)方式为客户提供的银行服务。银行客户除了拨打固定电话之外,也可使用手机接入银行语音服务系统,使用电话银行服务。

    电话银行的服务功能包括:各类账户之间的转账、代收代付、各类个人账户资料的查询、个人实盘外汇买卖等银行服务。

    部分电话银行功能需要在银行柜台办理签约手续后才能开通。

   (三)手机银行

    手机银行业务是指利用移动电话技术为客户提供的金融服务。手机银行是网上银行的延伸,也是继网上银行、电话银行之后又一种方便银行用户的金融业务服务方式,有贴身“电子钱包”之称。

    手机银行提供的服务包括:账户查询、转账、缴费、外汇买卖等。

   (四)支付机构提供的互联网支付服务

    支付机构是指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为收付款人提供互联网支付等资金转移服务的非金融机构。

    按照支付机构提供的支付服务方式不同,互联网支付分为银行账户模式和支付账户模式。银行账户模式是指支付机构将自身系统与银行支付网关相连,付款人通过支付机构向其开户银行提交支付指令,直接将银行账户内的货币资金转入收款人指定账户的支付方式。支付账户模式是指付款人先把资金充入支付机构提供的账户,在需实际支付时,付款人直接向支付机构提交支付指令,将支付账户内的货币资金转入收款人指定账户的支付方式。

 

 

初审编辑:张丽
责任编辑:王雪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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