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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金融消协:反洗钱知识(二)

来源:日照金融消协   作者:本网记者   2016-07-19 09:20:00

    第二节  反洗钱监管

    一、我国反洗钱监管体系

    自从有了洗钱活动,反洗钱与洗钱的斗争就从未停止。我国在反洗钱监管体系建设方面也取得较大进展和成效。1997年,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时专门规定了洗钱罪。2006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出台。2006年至2007年,中国人民银行先后发布《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等多部反洗钱管理规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同时,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二、洗钱的预防和监控

    有效的预防和监控措施是遏制和打击洗钱犯罪活动的基础。近年来,人民银行、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金融机构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履行反洗钱义务。

   (一)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预控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反洗钱信息监测中心,接收、分析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建立国家反洗钱数据库,妥善保存金融机构提交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信息;制定或者会同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开展人民币和外币反洗钱资金监测;对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与境外反洗钱机构交换与反洗钱有关的信息和资料;向侦查机关报告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实施反洗钱调查、反洗钱现场检查、反洗钱非现场监管等反洗钱监管措施。

    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参与制定所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制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以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对所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提出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发现涉嫌洗钱犯罪的金融交易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审查新设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方案,对于不符合设立条件的不予批准当事人的设立申请。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海关确定个人携带现金、无记名有价证券出入海关的报告标准,发现出入海关的个人所携带的现金以及无记名有价证券超过规定金额的,海关应及时向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二)金融机构预控管理

    金融机构按照《反洗钱法》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依法实施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制度。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是防范洗钱活动的基础性工作。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同时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与客户建立人身保险、信托等业务关系,合同的受益人不是客户本人的,金融机构还应当对受益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金融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同时,金融机构可以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必要时,金融机构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客户的有关身份信息。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金融机构依法采取必要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防止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缺失、损毁,防止泄露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客户身份资料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客户身份资料。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应当至少保存五年。金融机构破产和解散时,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和客户交易信息移交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机构。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大额交易报告是指金融机构对规定金额以上的资金交易依法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可疑交易报告是指金融机构发现资金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经分析认为涉嫌洗钱的应依法向中国反洗钱监测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金融机构办理的单笔交易或者在规定期限内的累计交易超过规定金额或者发现可疑交易的,应当及时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

    三、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保护

    为了在反洗钱工作中合理、有效地保护金融机构客户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等信息,我国《反洗钱法》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是要求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组织和个人提供。二是对反洗钱信息的用途作出了严格限制,规定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行政调查,同时规定司法机关依照《反洗钱法》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刑事诉讼。三是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作为我国统一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接收、分析、保存机构,避免因反洗钱信息分散而侵犯金融机构客户的隐私权和商业秘密。

    第三节  如何防范洗钱活动

    一、主动配合金融机构进行客户身份识别

    为了防止他人盗用您的名义从事非法活动,防止不法分子浑水摸鱼扰乱正常金融秩序,您到金融机构办理业务时需要配合完成以下工作:出示身份证件;如实填写身份信息,如您的姓名、年龄、职业、联系方式等;配合金融机构以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确认您的身份信息;回答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合理的提问。

    案例5.1

    2005年,新加坡人罗某到S市某银行办理业务时,一直躲避银行监控镜头。银行工作人员向其询问资金用途时,罗某开始不愿回答,而后又声称是在做外贸生意。之后罗某立即通过电话将其账户内资金全部转至该行另一客户陈某的账户。由于陈某账户资金交易比较大,该银行希望为陈某办理一张VIP卡,陈某欣然应允,而此时在旁的罗某立即进行了阻止。此举引起了银行怀疑,立即向当地人民银行提交了可疑交易报告。根据这一线索,当地人民银行配合警方一举破获了这起我国最大的地下钱庄案,经司法认定该案的涉案金额超过了50亿元。

   (一)不要出租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二、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件和账户

    为成他人之美而出租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可能产生以下后果:

    1、他人借用您的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2、可能协助他人完成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

    3、可能成为他人金融诈骗活动的替罪羊;

    4、您的诚信状况受到合理怀疑;

    5、他人的不正当行为可能致使您的声誉受损。

    案例5.2

    2008年1月,C市警方根据举报发现一小区空房内存有巨额现金900多万元。调查发现房主为下岗职工傅某,但傅某坚决否认自己曾经购买该房产,也不知道房内现金是谁的。经回忆,傅某才想起来,数月前曾经把自己的身份证借给了妹妹。进一步调查发现,傅某的妹妹是C市某县交通局局长的妻子,为了隐瞒丈夫受贿所得,她借亲属的身份证件购买了多处房产进行洗钱。

    金融账户不仅是您进行金融交易的工具,也是国家进行反洗钱资金监测和经济犯罪案件调查的重要途径。贪官、毒贩、恐怖分子以及所有的罪犯都可能利用您的账户,以您良好的声誉做掩护,通过您的账户进行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因此不出租出借账户既是对您自身的保护,也是守法公民应尽的义务。

   (二)不要出租出借自己的账户

    案例5.3

    2006年7月,潘某找到杜某,说急需一批银行卡账户用于资金周转。于是杜某收集了大量身份证件,用这些身份证件在S市某银行办理了大量个人银行卡账户,并将这些银行卡借给潘某使用。潘某得到银行卡后,按事先约定联系某境外诈骗犯“阿元”,通过银行卡转账的方式为“阿元”转移其通过网上银行诈骗的赃款110多万元,并按10%的比例提成。2007年10月22日,S市某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宣判,认定潘某等4名被告人犯有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3个月到2年不等。

    通过各种方式提现是犯罪分子最常采用的犯罪手法之一。有人受朋友之托或受利益诱惑,使用自己的个人账户(包括银行卡账户)或公司的账户为他人提取现金,逃避监管部门的监测,为他人洗钱提供便利。也有人通过自己的账户为他人提现,间接帮助其进行诈骗或携款潜逃。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请您切记,账户将忠实记录每个人的金融交易活动,请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提现。

    (三)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提现

     案例5.4

     2007年5月,Z省S市个体工商户卢某通过关系找到王某,约定由王某为其提取现金2300万元,事成后向王某支付2‰的手续费。王某通过H市某会计师事务所冯某的银行账户为卢某提取了现金,但在扣除约定的手续费及返还卢某部分资金后,截留了其中的523万元。此后,王某频繁转移、挥霍赃款,随后携款潜逃。王某携款失踪之后,卢某找到王某的朋友李某,请求李某找到王某并追回被骗款,并答应向李某支付50万元作为报酬。但是,李某却与王某合谋,在明知王某手中巨款为诈骗所得的情况下,通过本人及他人账户协助王某从杭州某银行提现299万元,并将其中的200万元转存至王某女友的银行卡上。同时李某又虚构了其在向王某追讨资金时被打伤的事实,向卢某骗得人民币3万元。2008年5月8日,S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认定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1万元。

    三、为规避监管标准拆分交易只会弄巧成拙

    即使金融机构将您的交易作为大额交易报告给有关部门,法律也确定了严格的保密制度,确保您的财富信息不会为第三方所知悉,同时被报告大额交易并不代表有关部门怀疑您资金的合法性或交易的正当性,有关部门不会仅凭交易金额就断定洗钱活动的存在。如果您为避免大额交易报告而刻意拆分交易,既可能引起反洗钱资金监测人员的合理怀疑,又可能增加您的交易费用。

    案例5.5

    2007年6月,S市某银行工作人员在整理客户企业银行回单时发现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回单特别多,款项用途为差旅费,每笔款项均为4.99万元,具有明显地逃避监管的意图,于是向当地人民银行提交了可疑交易报告。经过人民银行和警方的调查,该公司利用我国对软件行业的优惠政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072张,骗取出口退税约2900万元。为了逃避银行的大额交易监测,该公司将骗税所得拆成了每笔4.99万元,并以差旅费的名义进行转移。聪明反被聪明误,不法分子拆分交易的手法露出了马脚,最终被抓获归案。

     四、选择安全可靠的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为客户提供融资、资产管理、财富增值和保值等服务,接受监管和履行反洗钱义务是对客户和自身负责。非法金融机构逃避监管,为犯罪分子和恐怖势力提供资金支持、转移资金、清洗“黑钱”,成为社会公害。

    一个为您频繁“通融”、违规经营的金融机构可能也为犯罪分子提供了便利,让犯罪的黑手伸进了您的账户。您能放心让他们打理您的血汗钱吗?一个为毒贩清洗毒资、为贪官转移资产、为恐怖分子提供融资的非法金融机构,能为您提供诚信服务吗?因此,一定要选择安全可靠、严格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金融机构。

    案例5.6

    2008年3月份,J市王先生收到一条手机短信:“鹏程钱庄为资金短缺的个人或企业提供贷款,无需担保、方便快捷、保密性强,月利息2%,详情请致电……,吴经理。”以前王先生也收到过类似短信,都不相信,把短信删掉了。但这次正好王先生的公司资金紧张,而且利息也不高,于是他就按短信提供的手机号码咨询了所谓的“吴经理”,说明想贷款10万元,一个月后还款。“吴经理”说,他们的规矩是先收利息再贷款,先让王先生将预付利息2000元直接汇入该钱庄账户,半个小时之内就会给王先生现金支票,并索要了王先生的身份证号码。王先生没有发现这是一个骗局,向对方提供的账号里汇入2000元。此后,王先生再也无法打通这个钱庄的电话,这才发现被骗。

    五、支持国家反洗钱工作也是保护自己利益

   (一)开办业务时,请您带好身份证件

    有效身份证件是证明个人真实身份的基本凭据。为避免他人盗用您的名义窃取您的财富,或是盗用您的名义进行洗钱等犯罪活动,当您当开立账户、购买金融产品以及以任何方式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时,需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如果您不能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将不能为您办理相关业务。

   (二)存取大额现金时,请出示身份证件

    凡是存入或取出5万元以上人民币或者等值1万美元以上外币时,金融机构需核对您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这不是限制您支配自己合法收入的权利,而是希望通过这样的手段,防止不法分子浑水摸鱼,创造更纯净的金融市场环境。

   (三)他人替您办理业务,请出示他(她)和您的身份证件

    金融机构需要核实交易主体的真实身份,当他人代您办理业务时,金融机构需要对代理关系进行合理的确认。

    特别提醒,当他人代您开立账户、购买金融产品、存取大额资金时,金融机构需要核对您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四)勇于举报洗钱活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为了发挥社会公众的积极性,动员社会的力量与洗钱犯罪作斗争,保护单位和个人举报洗钱活动的合法权利,我国《反洗钱法》特别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公安机关举报洗钱活动,同时规定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保密。

 

初审编辑:张丽
责任编辑:王雪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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