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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批量扣款造成贷款还款逾期案

来源:日照金融消协   作者:本网记者   2016-07-18 09:44:00

    案情简介

    金融消费者王某在A银行办理了按揭房贷业务,还款日为每月28日,一直按时还款,信用记录良好。2016年4月,王某于还款日28日21点左右进行还款,5月17日,王某却收到还款逾期的短信通知,形成了不良征信记录。王某认为银行未尽告知具体还款时间的义务,导致其在还款日按时还款却造成逾期,要求A银行为其消除不良征信记录。

    处理过程

    日照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收到投诉后,及时转办至投诉所涉银行。经查,该行个人按揭贷款客户扣款是批量处理的,并非即时扣款。如果客户2016年4月28日晚上9点左右还款,系统可能已在进行批量处理,故只能在次日批量处理进行扣款。据了解,银行在为客户办理业务时,仅告知客户还款日,未告知客户因系统批量扣款,还款较晚可能导致的逾期风险,且在还款日也未通过其他方式提醒客户尽早还款。经协调沟通,该银行为客户开具逾期贷款证明,但征信系统记录无法消除,经解释王某表示理解。

    法律分析

    1.2014年3月15日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包括知情权在内的六项消费者的基本权利,其中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十三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在本案例中,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银行应履行好告知义务,特别是告知不利于消费者的相关条款,或在批量扣款前采用合理方式提醒金融消费者及时还款。

    2.《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王某与A银行签订贷款合同,构成了合同关系,双方应履行自己的义务。王某按照合同约定在还款日进行还款,而A银行系统扣款是批量处理且有具体时间要求,未详细告知客户。因此,王某要求A银行承担其因系统未扣款所造成损失是具有相关法律法规依据的。

    案例启示

    1.商业银行进一步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增强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意识,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及时提醒消费者贷款还款的注意事项,以及不良还款行为可能会对本人造成的影响,引导消费者养成良好的还款习惯。银行机构没有履行好告知义务往往导致金融消费者权益受损,本案中,金融机构应以短信提醒等方式明确告知、提示消费者具体还款时间,避免消费者因不了解、不知情导致自身权益受损。  

    2.金融监管部门、商业银行应会同新闻媒体做好贷款还款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金融消费者对贷款业务和相关风险的识别和了解。本案中,消费者若能了解贷款还款的相关规定,于还款日前存入相应金额,则会有效避免纠纷的发生,因此,应进一步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提高消费者金融知识和风险防范能力,从源头上做好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

 

初审编辑:张丽
责任编辑:王雪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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