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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维权案例六:信用卡被降额且积分清零案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办公室   作者:崔艺凡   2016-05-16 10:33:00

案情简介

    投诉人王先生于2016年3月22日至日照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投诉,称其持有一张某银行的信用卡,近日该信用卡无端被降额,且该卡上积累的50余万积分全都被清除。王先生对银行的做法表示不解,遂至协会投诉,要求该银行做出合理解释。

处理过程

    协会受理投诉后及时与该银行联系了解情况。经协会调查了解,积分清零是由于信用卡额度注销或降额造成的,根据该银行相关规定,若客户有不良刷卡记录,银行有权停卡和积分清零。经查实,该银行信用卡中心监测到该持卡人多次规律性地在固定POS机刷卡消费,银行怀疑持卡人有套现行为,遂对该信用卡进行了降额处理。协会及时将调查核实情况向投诉人王先生进行了回复,并建议王先生保持良好的用卡习惯,王先生未再提出异议,并对协会的工作表示满意。

法律分析

    1.《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商业银行经营信用卡业务,应当充分向持卡人披露相关信息,揭示业务风险,建立健全相应的投诉处理机制。”本案中,银行有向王先生告知其存在业务风险及停卡降额理由的义务。

    2.《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发卡银行应当建立信用卡授信管理制度,根据持卡人资信状况、用卡情况和风险信息对信用卡授信额度进行动态管理,并及时按照约定方式通知持卡人,必要时可以要求持卡人落实第二还款来源或要求其提供担保。”第五十二条规定:“发卡银行应当建立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发卡银行从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持卡人本人、亲属、交易监测或其他渠道获悉持卡人出现身份证件被盗用、家庭财务状况恶化、还款能力下降、预留联系方式失效、资信状况恶化、有非正常用卡行为等风险信息时,应当立即停止上调额度、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授权、分期业务授权等可能扩大信用风险的操作,并视情况采取提高交易监测力度、调减授信额度、止付、冻结或落实第二还款来源等风险管理措施。”

    本案中,银行监测发现持卡人有非正常用卡行为的风险信息,有权基于广泛的风险因素考虑,对持卡人的信用额度进行动态管理以及采取包括调减授信额度在内的风险管理措施。

案例启示

    1.金融机构应该履行充分的告知和说明义务,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银行应对消费者如何正确使用信用卡、授信额度政策、风控措施等信息进行充分、有效、及时的解释和说明,使消费者充分了解和掌握信用卡用卡知识,养成良好的用卡习惯。

    2.金融消费者应加强金融消费知识的学习。由于银行金融业务的相对专业性,而普通金融消费者对金融业务的了解和掌握存在一定局限,因此,金融消费者应主动提高自我学习意识,充分了解信用卡特点、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相关内容,避免因用卡不当产生不利影响。

    3.基于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考虑,《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了发卡银行可采取的一系列风险防控措施,判断是否需要采取风险管理措施的主动权完全掌握在发卡行手中。综合近期受理的多起信用卡降额投诉,在“风险信息”的判断上带有明显倾向性,对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不足。

初审编辑:张丽
责任编辑:王雪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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