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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维权案例四:基金未转换成功造成经济损失案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   作者:刘红霞   2016-05-13 09:05:00

案情简介

    2015年11月16日,高某来到莒县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投诉,称其于2015年4月到6月在某行莒县支行认购新发行基金A共计21000元,后因行情较差,于6月26日将所持基金A在手机银行上全部转换成债券基金B,手机银行显示转换成功。6月30日,高某却收到该行短信,告知其基金A转换债券B申请失败,高某遂咨询该行工作人员,工作人员称该基金不能转换为债券型,可转换为货币型,7月3日,高某欲将此基金转换成货币型基金C,该行却又告知此基金为不可转换基金,系统错将该基金当做了可转换基金。从6月26日至7月3日股市大跌,由于两次转换不成功,客户高某共损失人民币4011.68元。高某要求该行对此事作出说明,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处理情况

    莒县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受理投诉后,及时联系该行核实情况,经核查,因该银行系统原因,高某在该行购买的基金A在转换中未成功的情况属实,该行负主要责任。经协会调解,该银行上报上级行,同意赔付高某4011.96元,高某对此处理结果表示认可。

法律分析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应当遵循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第十条规定:“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加强客户风险提示和投资者教育。”第六十二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制定理财产品销售业务基本规程,对开户、销户、资料变更等账户类业务,认购、申购、赎回、转换等交易类业务做出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本案中,该行将不能转换的基金混为可以转换的基金,使高某进行基金转换时多次未转换成功,期间,恰遇股市低迷,给高某造成经济损失。在基金转换过程中,该行负主要责任,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启示

    现在,百姓的投资视野比过去要宽广,开始炒股票、买基金、买理财产品,他们对投资回报的要求比过去更高;另外,随着科技的发展,人们越来越趋向于利用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对理财产品进行认购、申购、赎回、转换等。建议:

    一是金融机构要完善内控机制,加强对理财产品销售业务的监管。商业银行应按照监管政策和内控体系的要求,全面梳理理财项目的申报审批、产品销售、信息披露、会计核算、台账建立、投后管理、资金专户管理、划拨与兑付等业务流程,查找操作风险点和流程缺失,并及时予以弥补和改进。

    二是金融消费者应加强金融和法律知识的学习,掌握必要的法律和金融投资知识,不断提高金融知识素养与风险识别能力,在出现疑义时,及时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联系沟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是监管部门应对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产品销售业务从严管理,严格准入规定;加大对金融投资者的金融知识普及、宣传力度,使其不断提高法律意识与风险防范能力。

初审编辑:张丽
责任编辑:王雪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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