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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维权案例三:信用卡盗刷款项垫付争议案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   作者:刘坤   2016-05-13 09:02:00

案情介绍

    近日,市民段先生来到日照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投诉,称其持有的某商业银行信用卡在济南被盗刷3万余元,已及时挂失并报警,但信用卡还款日期将至,该商业银行坚持要求段先生先偿还信用卡,等待公安机关破案后再追缴损失,而段先生认为其被盗刷的3万余元属于争议款项,要求暂缓还款,待警方破案后再做处理。

处理过程

    日照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接到投诉后高度重视,立即进行核实。经调查后得知,段先生出差途中在济南中转时收到银行信息提示,告知其信用卡在济南某金店刷卡消费3万余元,段先生立即拨打银行客服进行口头挂失并向济南市某公安分局报案。警方调取监控发现,确系一名女子持段先生信用卡在济南市某金店消费,经查,该女子是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但段先生否认认识该女子。银行方面认为信用卡被盗刷是段先生对密码保管或使用不当所致,不属于争议款项,因此要求段先生先偿还欠款。经协会工作人员耐心解释银行相关规定,目前,段先生已经偿还欠款,等待公安机关破案。

法律分析

    1.消费者在银行开立账户,银行与消费者之间存在金融服务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银行按照与消费者约定的凭密码支付或凭签名支付方式,在网上交易、移动支付等非柜台交易模式下依据正确的密码输入或者签名为消费者办理资金结算、交割业务,属于合同法规定的适当履行义务。在银行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消费者出现交易损失的,银行不应当承担责任。

    2.《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持卡人应当遵守发卡银行的章程及领用合约的有关条款。第五十六条规定,银行卡申请表、领用合约时发卡银行向银行卡持卡人提供的明确双方权责的契约性文件,持卡人签字即表示接受其中各项约定。

    本案中,该商业银行信用卡章程是明确双方权责的契约性文件。章程中规定,客户申请信用卡时,在领用申请书上签字,即表示客户知悉该银行有关规定,对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以及确认履行领卡合约约定的各项规定,并遵守本章程。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密码,不应将密码透露给任何他人。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银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因密码保管或使用不当而导致的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案例启示

    当前,科学技术飞速发展,各类银行卡业务、POS支付、网络支付等各种结算工具的使用越来越普遍,但其中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消费者承担的风险也相应提高。金融机构应切实履行好告知义务,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在发放银行卡时应对相关责任条款进行特别提示,并向持卡人仔细宣传安全用卡的相关知识,使持卡人养成良好的用卡习惯。

    消费者应增强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意识,防范金融信息泄露,妥善保管好银行卡号、支付密码和支付宝登录名、支付密码等重要金融信息,以免信息泄露并被他人使用,造成自身财产损失。   

初审编辑:张丽
责任编辑:王雪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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