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不胜防 啤酒能变“炸弹”

2013年03月14日 14:48作者:来源:大众网

【案情简介】

家住日照东港区的刘先生,在2012621日在日照某超市买了三箱某品牌的啤酒,22日中午在家打开其中一箱时突然啤酒发生爆炸,同时爆炸了三瓶,共伤两人,其中一人轻伤,另外一人刘先生伤势严重,小腿肌腱断裂,骨头外露,当时刘先生的朋友将其送往医院住院诊治,共花费医疗费2800元。刘先生送往医院诊治时其朋友投诉到日照市东港区消费者协会,要求经销商赔偿损失,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东港区消协立即赶到现场进行调查,现场检查发现啤酒瓶破碎玻璃还在刘先生家餐厅,并有些残留的血迹。根据现场调查,消协认为消费者因为啤酒瓶爆炸受到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客观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经调查,超市的啤酒是从厂家直接进货销售的。消协立即和该啤酒的厂家取得联系,告知他们销售的啤酒发生爆炸,造成人身伤害。该啤酒厂家得知此事后,积极配合消协处理此事。经过耐心调解,厂家同意一次性赔偿刘先生及刘先生的朋友住院费、误工费等共计2800元。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根据以上规定,消费者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经营者享有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本案中,该啤酒厂生产的啤酒发生爆炸,已造成人身伤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三十五条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本案中,消费者既可以向生产厂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因此,刘先生选择要求厂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维权途径是正确的。

责任编辑:youxiaof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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