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2年8月,莒县店子集镇消费者张女士,在某车行购买了一辆电动自行车。使用不到一周,张女士驾驶电动车在路上正常行驶过程中,前轮突然甩掉,导致张女士当场从车上摔出三米多远,伤及面部和左腿。随后,张女士被路人送往医院进行救治。伤情痊愈后,张女士和家人多次找到车行,协商赔偿事宜,要求免费更换一辆新的电动自行车并赔偿张女士住院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费用。该车行老板对此事一直敷衍,拒不接受张女士的赔偿要求。张女士于2012年8月26日到莒县消协投诉,希望讨回公道。
【处理过程及结果】
莒县消协在听取了张女士对事实的陈述后,当即联系了销售该电动车的车行。店主承认前轮轴断裂的事实,但对赔偿有不同意见,认为轮轴经过修理更换可以继续使用。消协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批评和纠正,向其讲明车轮是车身的重要承重和行驶部件,一旦出现断裂,就无法保证消费者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经营者所售商品应保证质量,不得向消费者提供不具备质量安全保证的商品,消费者如因产品质量问题受到人身伤害的,经营者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经过多次耐心调解后,店主最终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积极地联系了本地总经销商,为消费者免费更换一辆同价位新电动自行车,并一次性赔偿消费者张女士住院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费用3000元。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因电动车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人身安全受到损害的典型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因此,本案中消费者有权要求该电动车销售商免费更换一辆新的电动自行车并一次性赔偿其住院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其他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