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衣机自燃生产商担责

2013年03月14日 14:37作者:来源:大众网

【案情简介】

日照市日照街道办事处的焦女士于20056月份,在某家电商场购买某品牌全自动洗衣机一台,价格1600元,20123月份在该品牌的售后修理过一次,在20121130日该洗衣机在使用过程中忽然自燃,将正在洗涤的衣物烧毁,同时还把该品牌的热水器烧毁,房间的装修局部烧毁,造成一定的损失。事后消费者投诉到东港区消费者协会,要求厂家给与赔偿。

【处理过程及结果】

受理投诉后,东港区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立即赶到现场取证,并向洗衣机厂家了解了情况。经调查,消费者陈述情况属实。鉴于国家目前对洗衣机的使用年限没有规定,没有明确标准,而厂家在产品出售时也未对洗衣机使用年限作出规定及可能发生的严重后果给消费者警示。东港区消费者协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六项有关规定,经过东港区消协和厂家进行沟通,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洗衣机生产厂家赔偿同价位洗衣机一台扣除折旧费500元,更换同品牌同价格的热水器一台,房屋烧毁部分给予2000元的补偿,消费者非常满意。

【案例分析】

本案是一起因产品缺陷致消费者财产损害的案例。对此类案件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都有明确的规定,但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发生事故的产品超出使用年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表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据此可推断出,生产者具有告知消费者产品使用年限及防止危害发生的责任和义务,本案中,作为生产者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告知消费者产品的使用年限可能发生的危险,因此,应当承担与自己过错箱适应的责任,对消费者的损失给予适当的赔偿。

责任编辑:youxiaofei

本文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点击评论]

热点图片

>进入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