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2年2月,家住日照东港的高先生准备在春天种点单樱苗木,遂委托朋友帮忙购买。最终,高先生朋友从五莲县某乡镇林某处购得单樱苗木种子3斤,每斤800元,共计2400元。种植前,高先生怀疑该苗木种子为假冒,于是联系林某,要求林某说明苗木的进货渠道,提供种子检验合格证明,并索要有效发票,但遭到林某的拒绝,于是高先生要求退货。林某以高先生无证据证明单樱苗木种子是从林某处购买为由,拒绝退货。无奈之下,高先生将林某投诉至五莲县消费者协会。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对消费者反映的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核实,高先生朋友确实为高先生在林某处购得单樱苗木种子3斤,当时未索要发票,林某无法提供该批次苗木种子的检验合格证明。消协工作人员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该法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作为消费者,高先生有知悉商品的产地、生产者、检验合格证明等相关情况的权利;作为经营者,林某有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的义务。经过工作人员多次调解,最终,林某同意退还高先生单樱苗木种子款2400元。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该法执行。”所以,高先生购买单樱苗木种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在此,消协工作人员也提醒广大农民朋友:购买农资时要注意经营者主体资格,及时索要载有产品名称、规格、批号、价格、购买时间等信息的有效购物凭证,并保存少量农资原品,防止受到侵害时因证据不足而无法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