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用汽车“三包” 离我们有多远

2013年03月14日 14:22作者:来源:大众网

2012年11月8日,刘先生在五莲县某汽车城看中了一款上海大众生产的普桑家用汽车,价格67000元。当日车款交齐,开具发票,办理了保险。当日因天色已晚,未能试车,双方同意第二天提车。

案情简介

2012118,刘先生在五莲县某汽车城看中了一款上海大众生产的普桑家用汽车,价格67000元。当日车款交齐,开具发票,办理了保险。当日因天色已晚,未能试车,双方同意第二天提车。119日上午,刘先生带了一位试车师傅到汽车城准备提车,试车师傅发现车内空调不能使用,刘先生要求汽车城退车或更换新车,遭到销售人员的拒绝。于是刘先生来到了五莲县消费者协会,请求工作人员为其调解。

处理过程及结果

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联系双方,并到汽车城查看了汽车的实际状况,经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刘先生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汽车城负责人解释由于其单位是分公司,并且该车发票已开,汽车发动机号已确定,若退车或更换需要请示联系上级公司或厂家。1112日,公司派人处理刘先生购买的问题汽车。消协人员为其宣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最终双方达成协议:1、由公司负责为刘先生更换厂家原装空调一台,并为其安装好;2、公司为刘先生赠送汽车玻璃膜;送价值1500元的汽车导航仪一台,赠送一套坐垫和脚垫。刘先生对此调解非常满意。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共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标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标明的质量状况相符。”第四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得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汽车虽已交款但未提,经销销商应当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实际质量与标明的质量状况相符,该责任应由汽车经销商承担,更换整车空调是应该的,也是必须履行的义务,给消费者刘先生造成了不便,给与一定补偿的做法便于促成消费纠纷的和解。

责任编辑:youxiaof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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