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肥鉴定不合格 消协出面有结果

2013年03月14日 14:21作者:来源:大众网

莒县小店镇村民严某等4户农民,分别于2012年3月,在莒县城区某农资门市部,购买寿光产某牌硫酸钾复合肥12袋,用于西瓜种植底肥,施种面积4亩,施肥按多年正常方式施用,西瓜播种一个月后发现有缺苗、黄苗等现象。

【案情简介】

莒县小店镇村民严某等4户农民,分别于20123月,在莒县城区某农资门市部,购买寿光产某牌硫酸钾复合肥12袋,用于西瓜种植底肥,施种面积4亩,施肥按多年正常方式施用,西瓜播种一个月后发现有缺苗、黄苗等现象。通过多次浇水、喷打叶面肥后没有好转,而邻居用同样的种子,使用不同的化肥,西瓜苗差别却很大,查找和分析各方面的原因,怀疑是化肥出了问题,农民多次找经销商协商未果,前去消费者协会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消协工作人员和市场科执法人员一起来到经销商处,按法定程序对剩余化肥进行抽检,异地送济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结果为不合格产品。为进一步确定原因和损失,莒县消费者协会与农业部门取得联系,立即对受害西瓜苗进行田间鉴定,经过调查取证,确定缺苗、苗黄等现象与化肥质量有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莒县消协通过与经销商多次协商,最终双方意见达成一致:由经销商一次性补偿4户农民每亩1800元的经济损失,4亩共计7200元。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因侵害农民权益引发的农民投诉案件。化肥是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资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第三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经销商应当负赔偿责任,其赔偿后可再向生产商追偿。第四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消协人员及时将剩余化肥送检并请农业专家到田间地头现场鉴定,对于本案的解决起了关键性作用。在此,提醒广大农民消费者,在购买化肥、农药、种子时要索要发票,留存样品,及时维权。

责任编辑:youxiaof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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