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员工因辞工不成持刀伤人 遭保安制止跳楼身亡
来源:广州日报 2014-03-25 14:26:00
法院一审判保安队长无罪
死者家属不服申请抗诉
核心提示:
深圳某工厂的员工秦某华因为一再辞工不成竟酒后持刀砍伤主管,保安队长张某某现场将其制服,秦某华却趁其不备,从三楼跳下身亡。死者父亲坚称儿子之死是因为保安队长逼得急,保安队长张某某则认为自己是正常的职务行为。
这是一起耐人寻味的案件,究竟保安队长张某某是否犯罪?一审时,宝安法院判张某某无罪,而死者家属不服申请抗诉。昨日,市检察院特意召开了一次公开审查会,邀请办案人员、人大代表、网友来发表意见。人大代表刘柏廷表示,此事还反映出背后的社会问题。为什么辞工能使得一条鲜活的生命消逝?工人有辞工的权利,多次不被批准,才会导致他们采取非法手段。
工厂员工秦某华因辞工多次被拒,酒后持刀砍伤主管。保安队长张某某赶到现场后,打掉秦某华手中的刀,并两次击打他的腿部,防止其逃离。随后,秦某华从三楼跳下身亡。事后,检察机关认为张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其提起公诉,宝安区法院一审认定张某某无罪。昨日,深圳市检察院对此案召开公开审查会,邀请办案人员、人大代表、网友来说出自己的看法。
员工辞工不成持刀威逼主管
河南男子秦某华,是宝安区鑫海盈印刷保障有限公司员工,他和另外两个工友曾几次向公司提出辞工,但都遭到拒绝。2012年10月26日21时,秦某华等三人喝了不少酒,便借着酒意持西瓜刀和辞工单,再次来到公司车间办公室,想找主管在辞工单上签字。
当时主管想走,三人不让他走,并发生了殴打,其间秦某华持刀砍伤了主管的手指。后来,秦某华等人还用暴力、威胁的方式,阻止公司工人下班。
遭保安制止击打后跳楼
当时,隶属于深圳桂发工业开发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龙华新区广西工业区保安队长张某某已经下班,他在接到公司电话后,带着两名保安魏某某、韦某某和老乡张某武一起赶到现场,来到公司三楼车间门口,就发现携带西瓜刀的秦某华三人。张某某用钢管将秦某华的西瓜刀打落,为了防止秦某华逃走,他还两次用钢管击打秦某华的腿部,导致他两次摔倒在靠近电梯口的地上。
看见保安来了,秦某华的两名工友迅速逃走,一人在楼下被魏、韦两人抓获,另一人则逃往楼上阳台。受伤的公司主管发现后,告诉张某某“阳台还有一个人”,于是张某某和老乡张某武就往车间门口走去。就在离开秦某华七八步的距离后,秦某华从地上爬起来,从公司三楼电梯间附近靠北边的窗户跳下,经抢救无效身亡。
法院一审
判保安无罪
事发后,张某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宝安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某作为工业区保安队长,在秦某华等人持刀在厂区行凶时履行职务行为,带领保安员前往现场进行处置,在秦某华持刀欲砍自己并想要逃跑的时候,击打其腿部,该处置行为并无任何不当之处。因此,张某某对秦某华的跳楼致死结果没有任何过错,其击打行为也和秦某华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张某某客观上没有实施致人死亡的行为,现有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张某某实施了击打秦某华头部的行为,而他击打秦某华腿部的行为,并非造成秦某华死亡的原因。秦某华的死是高空跳楼所致,且其跳楼时张某某和其有一定的距离范围,两人之前也没有什么矛盾,断不会产生致秦某华死亡的想法。对于秦某华的死亡,张某某在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
该院遂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某无罪。
死者秦某华的家属不服一审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
责任编辑:李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