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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红包”与法治精神不合拍

来源:山东商报    作者:   2014-03-28 08:22:00

  “当前,我国大量税收事务是由政府行政法规主导,除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车船税外,不少主体税种游离在人大立法之外。中部地区某市地方税务局局长说,目前市级地税部门征收的有13个税种,人为干预空间确实存在,“比如某项税税率3%,有领导一开口结果就征收了5%”。(3月26日《半月谈》)

  “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成为完善我国法律体系、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方略之一。但我国目前的税收立法属于“全部授权”模式。就是说,税收的法律依据大都源于低于真正法律层面的法规级“暂行条例”等。在当下经济社会大环境下,这种“全部授权”最大的弊端就是带来税收的随意性,使行政干预在其中游刃有余,弱化了执法的刚性。

  某项税税率3%,领导一开口结果就征收了5%。这还是个“中性”的例子。如果领导一开口,将本该征收5%税率的拍板成了3%,甚至干脆“放水养鱼”免单不收,结果会怎样呢?其实,除了国家在宏观层面上设立的特别经济区外,在税制上本该一碗水端平,不应出现“税收红包”这样的招商法宝。但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地方官员在税收上“开口子”的例子屡见不鲜。一些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过程中靠拿捏税收开打“价格战”、“优惠牌”。在互相攀比的暗战中,一些地方政府以“会办纪要”形式“减缓免”,税收似乎成了官员手中的“一把勺子”。分到一勺羹的企业吃了所谓“政策红利”,但对其他企业来说,就是不公正的竞争。对整个经济与社会而言,不仅导致纳税环节上的不公平,也容易滋生收人情税、权力寻租等腐败现象。

  取消税收优惠政策是法治化进程的必然趋势,地方官员应从行政思维转变为法治思维。如果继续抱着“税收优惠”的老皇历不放,不仅“诱饵”会失灵,而且还会损害当地形象。要做足税务公开的功课,让纳税人享有充分的知情权。积极引入监督体制,建立专门的平台,让纳税人享有监督权与表达权。同时,纪监部门不妨循着税收“开口子”的线索,查处其中可能存在的腐败现象,将“一口哈税”背后的利益输送链条打出原形。 梁江涛

初审编辑:张丽
责任编辑: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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